?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
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案例分析
? 张三出卖房屋于李四,买卖合同签订后,张三见房价高涨,意图避免李四的强制
执行,于是与王五假装作成买卖,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交付房屋于王五。问:
? (1)李四应当向谁主张何种权利?
? (2)假设王五擅自将该房屋卖给了善意的刘六,并办理了所有权变动登记,又
当如何处理?
第八章 权利的变动(一):法律行为(3):
代理
? 一、定义和特征
? 1.定义:代理人在法定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
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或者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行为。前者称为直接代理(狭义的代理),后者称为间接代理。广义的代理包括两者。
? 《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
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 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
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2.特征:
? (1)代理是代为意思表示和代受意思表示的行为。
?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行为。代理权名为权但实际上仅为一种资格或者地位。
? (3)代理是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行为。 ? (4)代理人所为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 二、分类:
? 1.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 有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其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
?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没有他人授权,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或者授权终止后依然以之前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 2.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授权代理)、指定代理 ?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 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 4.一般代理(概括代理)和特别代理(部分代理)
? 前者指代理权的范围没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后者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受到特别限制的代理,即代理人仅仅在特许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5.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 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 6.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 代理人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的,是积极代理,也称为能动代理或意思表示表出的代理。
? 代理人受理第三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称为消极代理,又称受动代理或意思表示受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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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代理(原代理)和再代理(复代理、转代理):复代理指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事务的一部或者全部,而另选他人代理的代理。被选任者称为复代理人或者次代理人。 其特征如下:
其一、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而不是被代理人选任;
其二、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其三、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其四、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
三、代理权
1.定义:代理人享有的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行为,而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一种资格。 2.发生:
(1)基于法律的规定(法定代理)
(2)基于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 (3)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意定代理) (4)基于授权表象而发生(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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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代理权的授予
? (1)性质:单方法律行为(授权行为)
? 《民法通则》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
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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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2)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系;有因说;无因说。 ? (3)形式:口头、书面
? (4)授权不明及责任:
?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 ? ? ? ?
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滥用代理权:
a.定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反代理权的设定宗旨的准则而有损于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b.类型: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同时代理)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情况,又称为“一手托两家”。
? (6)代理权的消灭:
?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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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无权代理
? (一)定义:
? 广义: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的行为。包括狭? ? ? ? ?
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名义所为的代理。通常称无权代理指狭义。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产生原因: 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
? 《民法通则》第66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
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四)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1.对第三人的责任:因本人的拒绝而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 2.对本人的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五)表见代理
? 1.定义:无代理权人,有相当理由足以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对其所为
的代理行为,本人必须负责任的代理。
?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2.构成要件:
?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 (2)必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 通常包括:a.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第三人表示过他人为自己的代理
人,但事实上没有授权;b.委托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而证书没有收回;c.代理关系终止后没有收回证书;d.本人的介绍信等。
? (3)相对人为善意
? (4)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有效。
? 3.效力:
? (1)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 (2)对相对人: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第九章 权利变动(二)期间和期日(期限)
? 一、概说
? (一)定义:
? 1.期日:指某个具体的时间点。
? 2.期间:期日和期日之间的时间段。 ? (二)种类:
? 法定期限、指定期限、约定期限。 ? (三)作用
? 1.确定权利能力的始期和终期,如自然人的出生日、死亡日。 ? 2.作出法律推定的依据,如下落不明的期间。
? 3.确定权利的取得或者消灭。如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