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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心得: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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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心得: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此次新刑诉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出台的一项特别制度,但此次规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实践中探索试行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作为一项不成熟的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XX检察院实施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为视角,探究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及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差异,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成熟及两高司法解释的修订有所裨益。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的差异及问题 高检院制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及优先保护考虑,各地相继开始了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和实践。XX检察院在充分学习和领会以上文件精神后,结合该院青少年维权岗建设经验,也相继制定出台了该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及《办理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该院对未成年人案件一直以此为依据办理,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存在的差异

此次新刑诉法中增设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定期间的考察,考察合格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与该院相对不起诉有相通和雷同的地方,但也存在很大差异。

新刑诉法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无论是罪名适用范围还是刑期适用范围还是考察主体,都较该基层院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范围要窄。从适用罪名范围上看,附条件不起诉范围明显较小,仅限于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且只对宣告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可以适用。而考察期限是至少六个月,相比较长,且考察主体单一,仅是检察机关监督,监护人配合。

(二)存在的问题

适用条件与实际运行机制差距过大。

表现一为罪名范围与刑期范围过小,与实践运行的机制差距过大,将导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范围更小,附条件不起诉比例更低。从该基层院201X年以来作相对不诉的未成年人涉及罪名来看,主要涉及抢夺、抢劫、故意伤害(重伤)、敲诈勒索等罪,宣告刑期基本上都在1年有期徒刑以上。如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些案件都将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都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表现二为对刑期的适用范围,其是刑期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综观我国刑法分则,刑罚明确规定在一年以下的罪名仅有侵犯公

民通信自由罪和危险驾驶罪。显然,其刑期条件指的应是宣告刑,但对宣告刑的掌握具有不确定性。即使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计算,随意性和伸缩性仍然较大。这就容易导致同等情况下的案件,可能由于不同的办案人,计算出不同的宣告刑,导致不同的诉与不诉的结果,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正。

表现三为适用前置条件太过单一。此次新刑诉法中只是明确具有悔罪表现的一个前置条件。而悔罪表现是一个抽象性问题,具体悔罪表现包含哪些行为,立法并未给予明确。需要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自行认定和把握,随意性也较大。另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诉制度的一个很大区别在于,附条件不起诉需要附加考察和帮教条件,而新刑诉法中却并没有将具有帮教条件设置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条件。

未规定附条件的具体内容

修改后刑诉法并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应当附带哪些条件作出具体和明确规定,只是笼统规定,在考察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报批准等概括性条件,可操作性不强。而该基层院中,针对未成年人是学生的,则对其考察期间的学习及在校表现予以重点考察,针对其身份附带适当的条件;对未成年人是无业人员的,则在考察期间,一方面附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此次新刑诉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出台的一项特别制度,但此次规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实践中探索试行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作为一项不成熟的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XX检察院实施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为视角,探究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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