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项目管理,提
高研究质量,现参照《国家语委科研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为了推进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特设立科研项目。中心科
研项目立足于语言文字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对现实语言生活中事关国计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研究,以及语言应用新兴领域、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第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规划的制订和审批、重大科研事项的审议;中心行政负责年度科研计划的制订、年度研究项目的立项组织工作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项验收工作。
第三条 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武汉大学及有关单位的补贴及赞助等。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中心行政每年制订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及项目指南,经中心主任会议初审、中心
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项目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中心科研项目类别有:特别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和委托项目等。特别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 2年;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 1年;委托项目研究期限由中心行政根据任务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请中心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承担科研项目的合法身份;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以上职称和学位条件的,须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承担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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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八条 已主持本中心科研项目未结项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请 1 个项目。
第九条 已获得各种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中心科研项目;不得以已发表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本中心科研项目;不受理内容来自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的项目申报。
第十条 课题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以中心发布的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向本中心报送申请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中心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组成,其成员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其中中心外的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严格评审,择优确定立项名单。中心对最终评审结果复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本中心提交实名书面异议书。中心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复审,并回复复审结果。对于复审发现的确实不合立项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经公示和复审通过的项目,中心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研究合同,颁发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委托项目只用于中心或用户的紧急需要或特别需求,不按上述立项程序立项,由中心主任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立项办法。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在 3 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
方案和开题情况书面送达本中心。
第十七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对在研项目实行中期抽查制度。对于没有按照研究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要求的,撤销其项目,并按立项公示的方式予以公告,追回已下达的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课题组不得擅自对已批准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本中心审议。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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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所有立项项目均应按期结项。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同意后方可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 1 年,且一般只能延期1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发布科研项目申请公告时,明确公布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申请人应根
据公布的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委员会审核预算,提出资助金额建议;中心对评审委员会建议的资助金额进行复核、确定。所确定的金额写入项目研究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 办法,一般分 3 次拨款。首次拨付资助经费的 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其余20%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拨付剩余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均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以及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五章 结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履行结项鉴定手续。提出结项鉴定的条件如下: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研究任务,结项成果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的各项要求相符; 2.最终成果须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结项成果须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1)特别项目和重点项目:完成高质量的5万字以上的调研报告一部,或专著1部,或该项目专题论文集1部,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采纳的咨询报告1篇,或正式发表与该项目主题相关的论文5篇以上(含在《中国语情》和《中国语情特稿》上发表,其中,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或符合立项要求的其他类型成果。
(2)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完成高质量的2万字以上的调研报告一部,或专著1部,或该项目专题论文集1部,或获得司局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采纳的咨询报告1篇,或正式发表与该项目主题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含在《中国语情》和《中国语情特稿》上发表),或符合立项要求的其他类型成果。
(3)委托项目:须满足立项约定的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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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用来结项的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XXX(编号:XXX)成果”字样(含项目名称、编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满 30 日以内,向中心提交《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一式5份(另提交电子版)、最终研究成果5份(其中原件 1 份)。
第二十五条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由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实施,视情况采取通讯鉴定 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鉴定实行评级制度,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 分别给予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鉴定结论。优秀和合格者,颁发结项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请人限期改进,重新提交鉴定。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按撤项处理,并予公布。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本中心科研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归本中心和课题组共同所有,双方共享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鉴定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若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按撤销项目处理,并予以公告,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本中心科研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中心科研项目有保密要求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到期未申请结项并未获准延期的,撤销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并予以公告,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本中心科研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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