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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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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项目管理,提

高研究质量,现参照《国家语委科研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为了推进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特设立科研项目。中心科

研项目立足于语言文字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对现实语言生活中事关国计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研究,以及语言应用新兴领域、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第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规划的制订和审批、重大科研事项的审议;中心行政负责年度科研计划的制订、年度研究项目的立项组织工作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项验收工作。

第三条 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武汉大学及有关单位的补贴及赞助等。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中心行政每年制订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及项目指南,经中心主任会议初审、中心

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项目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中心科研项目类别有:特别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和委托项目等。特别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 2年;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 1年;委托项目研究期限由中心行政根据任务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请中心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承担科研项目的合法身份;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以上职称和学位条件的,须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承担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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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八条 已主持本中心科研项目未结项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请 1 个项目。

第九条 已获得各种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中心科研项目;不得以已发表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请本中心科研项目;不受理内容来自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的项目申报。

第十条 课题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以中心发布的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向本中心报送申请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中心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组成,其成员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其中中心外的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严格评审,择优确定立项名单。中心对最终评审结果复核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本中心提交实名书面异议书。中心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复审,并回复复审结果。对于复审发现的确实不合立项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经公示和复审通过的项目,中心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研究合同,颁发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委托项目只用于中心或用户的紧急需要或特别需求,不按上述立项程序立项,由中心主任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立项办法。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在 3 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

方案和开题情况书面送达本中心。

第十七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对在研项目实行中期抽查制度。对于没有按照研究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要求的,撤销其项目,并按立项公示的方式予以公告,追回已下达的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课题组不得擅自对已批准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本中心审议。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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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所有立项项目均应按期结项。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同意后方可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 1 年,且一般只能延期1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发布科研项目申请公告时,明确公布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申请人应根

据公布的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委员会审核预算,提出资助金额建议;中心对评审委员会建议的资助金额进行复核、确定。所确定的金额写入项目研究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 办法,一般分 3 次拨款。首次拨付资助经费的 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其余20%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拨付剩余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均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以及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五章 结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履行结项鉴定手续。提出结项鉴定的条件如下: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研究任务,结项成果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的各项要求相符; 2.最终成果须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结项成果须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1)特别项目和重点项目:完成高质量的5万字以上的调研报告一部,或专著1部,或该项目专题论文集1部,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采纳的咨询报告1篇,或正式发表与该项目主题相关的论文5篇以上(含在《中国语情》和《中国语情特稿》上发表,其中,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或符合立项要求的其他类型成果。

(2)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完成高质量的2万字以上的调研报告一部,或专著1部,或该项目专题论文集1部,或获得司局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采纳的咨询报告1篇,或正式发表与该项目主题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含在《中国语情》和《中国语情特稿》上发表),或符合立项要求的其他类型成果。

(3)委托项目:须满足立项约定的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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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用来结项的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XXX(编号:XXX)成果”字样(含项目名称、编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满 30 日以内,向中心提交《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一式5份(另提交电子版)、最终研究成果5份(其中原件 1 份)。

第二十五条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由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实施,视情况采取通讯鉴定 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鉴定实行评级制度,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 分别给予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鉴定结论。优秀和合格者,颁发结项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请人限期改进,重新提交鉴定。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按撤项处理,并予公布。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本中心科研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归本中心和课题组共同所有,双方共享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鉴定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若有剽窃他人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按撤销项目处理,并予以公告,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本中心科研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中心科研项目有保密要求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到期未申请结项并未获准延期的,撤销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并予以公告,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本中心科研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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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语情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研究质量,现参照《国家语委科研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心为了推进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特设立科研项目。中心科研项目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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