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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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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帮扶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明细分类核算。保障部门或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列支渠道。

(三)帮扶资金科目设置原则

中央财政、上级地方财政、上级工会帮扶资金收入列入“上级补助收入/帮扶补助”,并根据资金来源下设三级科目或辅助核算;本级财政帮扶资金收入列入“政府补助收入”,并根据资金性质下设二级科目或辅助核算。

本级使用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各级工会帮扶资金列入“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并根据资金来源下设三级科目或辅助核算;拨付下级工会列入“补助下级支出/帮扶补助”,并根据资金来源下设三级科目或辅助核算。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监督

(一)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编制帮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对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督查。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三)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四)帮扶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总工会法律和维权工作部、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财务和资产管理部、经审办等部门要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帮扶资金专项检查。全省各级工会每年应对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一级工会上报自查报告。各州(市)总工会在抓好本级帮扶资金自查的同时,对县级工会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五)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六)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会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等处理。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工通〔2016〕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帮扶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明细分类核算。保障部门或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列支渠道。(三)帮扶资金科目设置原则中央财政、上级地方财政、上级工会帮扶资金收入列入“上级补助收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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