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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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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帮扶资金是指各级工会用于开展帮扶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 (四)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 帮扶资金使用对象

(一)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系统内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

(二)符合《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

系统内建档的省级困难职工;

(三)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等专项帮扶项目确定的对象;

(四)符合各级工会本级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 第五条 帮扶资金使用原则

(一)依档帮扶。各级工会要坚持“先建档、后帮扶”,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帮扶系统)建立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档案,其他帮扶项目要按照相关办法和规定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二)实名制帮扶。坚持使用银行卡实名制发放帮扶资金,并将银行回单存档备查。

(三)分类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对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全国总工会明确的帮扶项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专项帮扶救助;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其它专项帮扶项目;其它来源帮扶资金在坚持帮扶资金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可用于各级工会建

档的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开展的专项帮扶项目。

第六条 帮扶资金使用标准

(一)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标准

全国级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

全国级困难职工的医疗救助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报销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确定标准,全年医疗救助额度超过2万元的应经过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的应逐级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批同意。全国级困难职工当年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专项救急金,并计入当年医疗救助额度。

全国级困难职工子女的助学救助金,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二)省财政、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标准

省级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80%;

省级困难职工的医疗救助金,按照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报销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的80%确定标准,全年医疗救助限额5万元,全

年医疗救助额度超过2万元的应经过省总工会集体研究审批。省级困难职工当年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困难职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专项救急金,并计入当年大病医疗救助额度。

省级困难职工子女的助学救助金,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基本生活费用;高中 (含中等职业教育)教育、特殊教育的由省总工会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标准。

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当年遭遇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2倍。

其他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帮扶的困难职工,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确定的标准实施。

(三)其他来源的帮扶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标准。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不足时,可以使用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总工会帮扶资金以及其他帮扶资金对全国级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标准执行。

第七条 帮扶资金禁止列支项目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不得发放各种

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购置车辆等交通工具和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或购买办公设备和用品;不得用于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帮扶资金发放

帮扶资金一律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职工本人银行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发放,并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和发放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将银行回单存档备查。帮扶信息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上报省总工会。

第九条 帮扶资金使用期限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其他来源的帮扶资金如无特殊要求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条 帮扶资金的预、决算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每年度按省总工会要求上报预算、决算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财务收支账目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帮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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