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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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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误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地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⑤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必须受到保护的依据就在于此。

三 、法律

; 自由主义思想起源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但是由它是由许多资产阶级学者共同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各个学者对于法律的阐述也不尽相同。卢梭认为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命,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和意志。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某种形而上学的自然法,而主要是国家法。“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己了,如果这是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却并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所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⑥卢梭认为法律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却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规定取得该等级权利的种种资格,但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某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它可以确立一种王朝政府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选定一个国王,也不能指定一个王家。总之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不属于立法权利。卢梭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君主也不能超乎法律之

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法律必然是公正的,因为没有人对自己不公正;人们服从法律而又是自由的,因为法律是人自己的意志。 ; 相比于卢梭,孟德斯鸠更倾向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他认为法是来源于事物本质的必然联系,⑦在实在法的存在之前就有自然法的存在。自然法,就一般意义而言,它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种特殊场合的运用,而“一般地说,法律,在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 哈耶克认为法律是先于立法而存在的。早在人们发明出语言以公布法律之前,人们就已经知道要想成为一个集体中的一员就必须遵守这个集体的规则,尽管这时人们已经可以辨别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大家普遍接受的规则,但是距人们将这种规则用语言的方式表述出来还有很大的差距。⑧他认为人类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法律。哈耶克指出,各种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提出,直接目的在于反对自然法传统。在自然法看来,有一些规则并不是由立法者精心设计或制定出来的,实在法的效力源出于一些并不是由立法者制定,但却可以被人们发现的规则,自然法认为正是这些规则为人们对实在法的评判提供了正义标准。法律实证主义则对法律的渊源作出相反的解释,他们认为从定义上讲,法律只能由人的意志经由审慎思考而形成的命令构成。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不存在可以对实在法进行正义评价的先在标准。总之,自然法论的捍卫者与法律实证主义者之间的最大冲突在于,前者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而后者则从根本上否认自然法,或者至少认为法理学的范围内不存在自然法的问题。哈耶克认为正是由于实证主义

法学的影响,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给与越来越多的纵容,导致了法治的衰微。

自由主义初探

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误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地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⑤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必须受到保护的依据就在于此。三、法律;自由主义思想起源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但是由它是由许多资产阶级学者共同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各个学者对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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