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建[2011]1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6.28 【实施日期】201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浙财建〔2011〕156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5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附件:浙江省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
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5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政府负 2 / 3
总责,太湖流域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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