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文件 河工院教〔2017〕178号
关于印发《**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 2017年12月13日
附 件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15-2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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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 2.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4.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5.审议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7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三年。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部)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位应届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2.处理本学院往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将学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本学院当事人。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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