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战略产业自给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促进生态修复,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粮食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为指导,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计发〔2024〕14号)、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丽政发〔2024〕26号)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遵循农业“产业绿色化、绿色产业化”的原则,以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为重点,以科技创新、经营创新为动力,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落实各项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1、落实粮食规模种植扶持政策
落实稻麦规模种植扶持政策。以提升产能、扩面增产、提质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科技进步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提升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能力,通过政府推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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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拉动、流转驱动、示范带动、服务促动等措施,坚持“谁种补谁、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导向,稳定完善“大户用直补、散户补服务”的扶持政策,提高政策激励效应。现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如下:对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80元的补助;对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育供秧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给予每亩50元 “以奖代补”补助;对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插秧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给予每亩50元 “以奖代补”补助;对为散户提供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服务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给予每亩50元 “以奖代补”补助;对美丽业态建设以村为单位连片种植油菜等其他作物50亩以上的农户,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对以村为单位连片种植荷花、茭白等水生作物20亩以上的农户,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
2、继续实施旱粮生产直补政策。
积极扶持培育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扎实开展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加快推进旱粮生产区域化、规模化、特色化、产业化、效益化发展。加大力度扶持林下经济间作套种旱粮和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拓展旱粮发展空间。
对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报,农业部门认定的在旱粮生产基地(连片30亩以上)内种植大豆、马铃薯、蚕(豌)豆、杂豆、高粱、荞麦、番薯、玉米和山稻等旱粮作物的种植者,按种植旱粮的土地面积给予每亩150元的直接补贴;对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3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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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50%以上的种植者,按“三园”间作套种给予每亩100元的直接补贴。
3、开展金融支持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继续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信用好、还贷能力强,稻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上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粮食生产规模主体,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合作金融机构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储银行。相关金融机构要强化为农服务意识,积极执行贴息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的贷款要求。继续实施稻麦生产政策性保险,对参加水稻、大小麦政策性保险的农户,保费由财政支付。
4、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1)扩大宣传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通过农民信箱、广播以及发放政策明白纸等途径,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要加强与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的联系,帮助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努力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促进农民的增产增收。
(2)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坚持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冒领补贴资金。乡镇(街道)、村负责各项政策落实、组织申报、建档和公示等工作,并加强对本辖区内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补贴统计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如发现申报主体虚报补贴面积,取消该粮食生产(服务)主体申报规模种粮(服务)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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