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布实施。
各省(区、市)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第十一条【划定范围】
定技术规范,开展科学评估,识别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
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
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
将上述两类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 ——5
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
地等。
生态保护红线应保持生态系统连续性和完整性,做到应划尽划、
应保尽保。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区或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或各类
保护地内的耕地、人工商品林,以及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
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和风电、光伏设施所涉及的国土空间应划入生
态保护红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确定边界和落图】在确定边界时,应结合自然边
界、各类保护地边界、河湖海岸边界、土地调查或地理国情普查等
明确的地块边界,并与省级及以上重大规划相衔接,准确确定生态
保护红线边界。
各地应综合运用高空间分辨率遥感影像、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
或大比例地形图,做到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清晰,落图准确。
第十三条【勘界定标】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态保护
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勘
界定标工作,将生态保护红线准确落地。在重点地段(部位)、拐点
和控制点设立界桩;在主要路口、村庄周边及其他人员密集或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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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的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树立标识牌。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破坏、污
损和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界桩、标识牌。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生第十四条【红线标识】
态保护红线标识,并对生态保护红线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第十五条【红线调整】
组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五年开展一次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
整。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在通过技术审核并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