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
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
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
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
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
土地沙化、石漠化、盐
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
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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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
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
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第四条【协调机制】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
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
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第五条【管理原则】
要求进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
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
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