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寿险方案根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
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一样。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本公司〞缴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不可剥夺之权益〞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但投保人须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安康证明,并获得“本公司〞承受,及将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一次性缴清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八条“退保〞条款,已作退保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将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和性别在“要保书〞上填明,假设发生错误应按照以下规定来处理:
一、如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而需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原缴保险费及应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利益给付。
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