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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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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 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 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 体实施工

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 效。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以罚款:

(一)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 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 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电线杆上涂写、刻画的,处 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 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户外广告和宣传品过时、破旧 没有及时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 款; (五) 出店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 其他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纸盒、烟头等废弃物 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 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 杂物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土、粪便等废弃物的,处以 元以下罚款;

(四) 生活垃圾清运单位擅自将生活垃圾倾倒到非指定场所的,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 符合要求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 垃圾转运站不按照规定时间对社会开放或内外环境不洁的,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将产生的有毒有害废 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乱倒乱扔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 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或者丢撒、焚烧纸课、冥票 等丧葬用品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向水域倾倒渣50元以上500

(九)

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不按照规定清除的,处以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改50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用硬质材料(围墙)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 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不进行封闭管理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以

(二) 当街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或 建筑材料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运输散装、流体货物或垃圾撒漏或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 按被污染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 擅自将建筑垃圾、渣土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按每立方米 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九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未取得营运资质,从事清扫保洁、施工渣土运输、机动 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500元以上2000

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 000元以下罚款;

(二)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 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 随意封闭、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的建筑物 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依照法定程 序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100元至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未按照规定配套500元以上2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 并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100 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和乱倒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三) 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 (四) 刻划树木、攀摘花木;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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