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 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 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 体实施工
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 效。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以罚款:
(一)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 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 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电线杆上涂写、刻画的,处 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 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户外广告和宣传品过时、破旧 没有及时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 款; (五) 出店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 其他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纸盒、烟头等废弃物 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 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 杂物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土、粪便等废弃物的,处以 元以下罚款;
(四) 生活垃圾清运单位擅自将生活垃圾倾倒到非指定场所的,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 符合要求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 垃圾转运站不按照规定时间对社会开放或内外环境不洁的,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将产生的有毒有害废 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乱倒乱扔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 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或者丢撒、焚烧纸课、冥票 等丧葬用品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向水域倾倒渣50元以上500
(九)
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不按照规定清除的,处以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改50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用硬质材料(围墙)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 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不进行封闭管理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以
(二) 当街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或 建筑材料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 运输散装、流体货物或垃圾撒漏或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 按被污染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 擅自将建筑垃圾、渣土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按每立方米 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九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未取得营运资质,从事清扫保洁、施工渣土运输、机动 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
500元以上2000
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 000元以下罚款;
(二)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 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 随意封闭、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的建筑物 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依照法定程 序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100元至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未按照规定配套500元以上2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责令停止侵害, 并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100 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和乱倒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三) 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 (四) 刻划树木、攀摘花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