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有耕地341万亩,其中水田283万亩,2007年稻谷播种面积为520万亩(双季稻),已形成长沙百里优势水稻走廊、百里花卉苗木走廊、百里茶廊等优势农产品业带,农业用水量仍占我市用水总量的绝大部分。面对我市水资源紧缺的现状,自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就将现代农业节水列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以通过推广先进的农业节水技术,推进农业节水工作。
1.3.3推行现代节水农业是“两型社会”建设的现实要求 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我市现代农业建设的目标是把长沙建成“全国现代农业示范窗口”,“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5%”。要实现该目标,只有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现代农业管理和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使农业生产技术由经验转向科学,由传统手工畜力农具生产向现代机器生产转变,由传统高耗水耕作方式向高效、节能耕作模式转变;加强农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兴修水利,提高灌溉水利用率,走集约高效的农业发展之路,我市农业现状才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农业产值才能有新的更大的跨越,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对现代农业的提出的要求才可能真正实现。
2.长沙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2.1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不健全
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健全、不配套。
虽然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条文,法律法规的支持力度不够,行业之间职责不清,造成了节水管理力度不大,监管不力的问题,致使节水型社会建设还只停留在倡导、宣传的位置,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就我市现行水管制度建设情况而言,到目前为止,除了近年出台的几部局域性的规章制定外,全市范围的水资源管理法规制度一件也没有,农业节水方面的法律规章更加缺乏,各类水功能规划也是去年才开始启动的,现在还没有出台,因此我市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还处于“真空”状态。
2.2现行水管体制与节水型社会建设不相适应 新《水法》第12条规定:水资源统一管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是由于缺乏配套的法规、规章作支撑,这种管理体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职能分割,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形成了“多龙管水、多龙治水”的分割管理状态。
我市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前,由于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尚未形成,相关涉水事务城乡分割、部门分割,涉及城乡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行政管理职能,相互交叉、权责不清、难以协调,城市用水随意性大,传统的农业用水浪费严重,据长沙市水资
源公报,2007年,我市农田净灌溉综合定额为386 m/亩,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58,这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今年3月31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成立市水务局,就是要彻底进行水管体制改革,以适应节水型社会建设需要。
2.3水价形成机制尚未确立
《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目前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尚不健全,尚未建立水资源价值核算体系,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无偿使用水资源、浪费水资源严重。
就我市而言,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尚未形成,供水水价和再生水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利用价格杠杆调节用水行为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行业用水分类定价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没有出台,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用水浪费的问题;农业用水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机制,用多用少一个样;水资源开发利用主体缺乏节约保护资源的内在动力和激励机制,造成在缺水的同时用水浪费严重;缺乏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及推广节水器具使用的激励政策等有效节水措施。
2.4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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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的关键是全社会的支持与主动参与。但我市部分民众对我国资源环境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水忧患意识不强,对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紧迫性和意义认识不足;一些部门或单位没有把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中,节水工作不到位、投入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节约用水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不够,激励公众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机制不健全,致使全民节水意识不强;农业节水宣传不够,节水技术得不到推广与普及,农业用水行为和市民的消费行为没有根本性的变化,节约用水、少排污废水和保护水资源等行为未能深入人心。 3.长沙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对策思考 3.1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市相关制度还不健全。要有效推进我市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进程,就必须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紧密结合我市的情况特点,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涵盖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一是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要充分吸取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完善《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长沙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灌区用水管理办法》等多项目、多层面、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健全用水问题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确定区域用水问题控制指标及年度分配方
案,建立长沙市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体系,制订《长沙市用水定额》、《长沙市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定额管理办法》、《长沙市各行业排污定额》、《长沙市排污口设置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规章制度,按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来支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综合平衡,淘汰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引导耗水企业节水改造,全面推进计划用水。三是强化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长沙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长沙市主要用水行业水价实施办法》、《长沙市农业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健全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相关制度,对取水许可证申请严格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达到用水、节水、环保标准的核发取水资格,并落实有偿使用有关规定,按省、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确保取水机制完备。
3.2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体制建设上主要是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统一规划、配置、管理、使用和保护。一方面,要完善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流域和行政区域的管理,开展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决策机制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