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运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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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运行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55号)、《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65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7]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在于加强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支付清算系统包含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
本细则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票据交换所和接入的票据交换机构、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者。
本细则所称前置机系统,包括支付系统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MBFE)、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系统。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清算中心(简称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长沙城市处理中心(长沙CCPC)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长沙分中心的运行和维护,负责与支付清算系统相连的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等前端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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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运行时间为每周工作日的8:30-17:00;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运行时间为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日的16:00为系统日切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时间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各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支付清算系统规定的运行时间进行登录和签退。
(一)商业银行参与者应在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8:30前登录,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应始终保持登录状态,完成系统日切对账后应及时登录。
(二)人民银行ABS、TBS系统和票据交换所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日8:30前登录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日终做好系统对账后,可进行签退。
(三)各参与者不得无故退出支付清算系统,因前置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引起的系统退出,应及时向清算中心报告。如发生故障,当日能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用自由格式报文进行报告,影响当日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需书面报告。
第七条 各参与者应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字证书申请和更换工作。
第八条 各参与者应按所负责的系统运行要求配置岗位。各岗位人员应经过人民银行组织的相关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个人基本情况和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和手机)应报清算中心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九条 支付清算系统专用的密押设备(密押服务器、密押卡、密钥卡、操作员卡等)和数字证书等应指定专人保管,如若丢失,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清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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