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业(3)
14级工程管理 周振 20141170195
1、物权有哪些特性?具体是什么含义?
答:物权的特征: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是法律赋予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之权利。物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而自由享受物上之利益,不需要借助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
第四,具有法定性。物权是法律赋予的额,不是私人所自我分配指定得到的。 2、什么叫原始取得?什么叫继受取得?二者各有哪些主要形式? 答:原始取得: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区别:是否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来获得物权。
3、物权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答: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物权的客体消失;物权的抛弃。 相对消失:物权的转让;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的物权变动。 4、动产与不动产是如何区分的?区分二者有何意义?
答:区分:是否可以移动或者移动是否会造成巨大的价值减损。
区分的意义:让与方式不同;物权的公式方式不同;设立用益权和担保物权的方式不同;诉讼管理方式不同。
5、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物权优先于债权;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同种物权成立在先效力优先。 6、所有权有哪些权能?
6.所有权的全能:使用,占有,收益,处分。 7、共有的类型有哪两种?二者有哪些主要区别? 7.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区别: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
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 8、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有何意义?
8.意义:(1)由于合同的性质,某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 (2)合同订立后,特定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事实不能);在交付前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出卖人无法强制履行(法律不能)。对种类物,不存在强制实
际履行的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
9、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答:原则:明确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办,无规定的可以按当地习惯办。在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关系上,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要求在使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尽量避免造成损害,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则应对提供方便而受到损害的相邻人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10、我国法定的用益物权有哪些?
答: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11、抵押权与质权有何异同?
答: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12、什么叫做“物权法定”?为什么要物权法定? 答: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原因:因为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决定了物权对国家对社会的利益影响十分巨大,如果个人可以规定物权的话对秩序的影响会十分严重,所以由法律统一规定。 13、债权的相对性有哪些具体体现? 答:债权的相对性表现在如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债权请求权只能向相对人提出,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指定的接受履行的人履行.
14、什么是合同自由原则?为什么要确立这个原则?在《合同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答: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因为:要保证双方都是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相对平等的契约。
体现: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合同的限制性,及合同矫正。
15、什么是公平正义原则?为什么要确立这个原则?在《合同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答:公平正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为: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体现: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6、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为什么要确立这个原则?在《合同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答: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2)、协调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体现:遵守法律强制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坏公众利益。
17、什么是鼓励交易原则?为什么要确立这个原则?在《合同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答:、指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是鼓励自愿的交易。法律对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维护,在合理的范围里,给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 因为:只有确立鼓励交易原则,才能使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地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使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落到实处。
体现: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区分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允许承诺改变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形式要件不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第二部分:
1. 物权 :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2. 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3. 种类物 :性质,种类相同的物。
4. 物权请求权: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有被妨碍的危险时,权利人为回复
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碍人做或不做特定行为的权利。
5.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装让给
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
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7.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
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 留置权:乃债权人占有他人之动产,而其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于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得留置该动产之权,用以偿付一般在法律效力之下产生的债务或税务。 第三部分:
1、甲出卖电脑于乙,同时约定甲作为借用人继续占有电脑1个月,此种交付 方式属于(D)。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现实交付 D、指示交付
2、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B)
A、物权的效力是对特定人的效力 B、物权的变动在交付时发生 C、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 D、物权类型的设定原则上采任意主义
3、甲与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将价值30万元的别墅卖给甲,并于5日内付款,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该合同订立后第3日,乙公司又将该别墅以40万元价款卖给丙,同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甲(C)。
A、可以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 B、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C、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 D、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
4、以下属于物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C)。
A、甲之建筑材料添附于乙之房屋
B、甲对于无主动产进行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
C、甲与土地所有人乙订立地上权契约而取得地上权 D、依善意取得之规定,甲取得先前属于乙所有的动产
5、甲企业有一价值8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以该大楼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两个抵押权均经过登记。那么,对此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
A、第二个抵押权无效,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
B、两个抵押权都有效,乙银行和丙银行对于抵押物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权 C、两个抵押权均有效,但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D、如两个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万元,则第二个抵押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