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
第三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未依法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省内承接新的劳务业务。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情节严重的,撤回其资质,原劳务分包企业股东三年内不得再发起组建劳务分包企业。
(一)存在欠薪逃匿行为的;
(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拒不接受协调处理的; (三)未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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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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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3163835 - 6283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件的。第三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未依法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二)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三十七条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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