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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辩论原则”的一些浅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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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辩论原则 ”的一些浅见

姓名:孙丽丽班级:法学号: 101——3 201052501311 案情引入:张某是一位知名度较高的影视明星,2003

年底,戴某得知协

和医院有意邀请张某做广告事宜。2004年1月7日,戴某为此事与张某联系,告之张某有出任协和医院形象代言人的商业机会,并提出收取中介费10万元。为此,张某向戴某出具出面承诺一份,内容为“张某与上海协和医院之形象代言广告合约及合作成立后,即付给戴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劳务酬金。”2004年4月,张某与协和医院签约,张某出任该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并合作拍摄该医院企业形象广告。后二人因中介费事宜发生争执,戴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戴某支付中介费10万元。

张某不服,持原诉理由上诉,并且认为原审法院剥夺了其质证权,辩论权,请求撤销原判,并纠正原审程序违法之处。经询问,张某认为原审法院剥夺了其质证权,辩论权是指,戴某在原审中提交的戴某与张某,吴某,谢某通话录音等证据,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而戴某表示,他在原审中以撤回上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未经执政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而戴某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与张某,吴某,谢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原审中未经质证,不应予以采信。根据张某的承诺书,有关证人证言,协和医院声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戴某为张某提供了与协和医院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介绍了张某与协和医院会面,斡旋于双方之间的事实。戴某与张某已形成了居间法律关系,戴某履行了居间义务,张某即应按照承诺向戴某支付报酬。戴某在原审中撤回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原审法院因此不再组织对上述证据质证,也未剥夺张某的相关权利。综上,原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1】

问题梳理:本案中张某以自己的质证权和辩论权被剥夺而提出上诉,其中

有关辩论权主张的基础是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张某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我们

民事诉讼法论文

要明白辩论原则及辩论权的含义及相关知识。我本人也是对辩论原则比较感兴趣,所以查阅了相关资料,对辩论原则做了进一步的探究。

内容摘要: 近年来浩浩荡荡的司法改革浪潮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人

们的法制观念产生了强烈冲击,人们的诉讼观念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逐渐实现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由职权主义向辩论主义的过渡,不断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 ,成为民事诉讼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由此可见,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辩论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在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规定,无论从内容上看还是从程序规定上来看,都显得滞后于司法实践;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由于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环境等各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同其他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大相径庭,同时我们又无法照搬他们的模式。于是在今天,改造乃至重塑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创造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论主义模式,并使之更好地落实到司法实践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就变得尤为迫切。近年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度成为热点,但学界更多地聚焦于诚信原则、处分原则等原则,而对辩论原则的研究 寥寥无几。 所以,我想通过自己以查阅资料的方式,考察我国辩论原则的特点和现状,以及发表自己对完善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的一点浅见。

关键词: 辩论原则 辩护原则

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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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辩论原则”的一些浅见姓名:孙丽丽班级:法学号:101——3201052501311案情引入:张某是一位知名度较高的影视明星,2003年底,戴某得知协和医院有意邀请张某做广告事宜。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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