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2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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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特制定如下协议。
股东各方::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戊方::身份证号::己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方::身份证号::庚方::身份证号::第一条工商备案登记各方自行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直接记载相应股东身份、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登记为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该等股权对应的任何股东权利。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以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其它投资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负责人需定期召开股东会。
第二条承诺和保证及注册期限各方的承诺和保证 (1)各方具有订立及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能力。
(2)各方进行出资的资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及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价款。
(3)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规定。
(4)入股期限为无限期,自12月月01日起。 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一章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基于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会持续服务于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前的服务获得公司相应股权。
据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设立日起,即对各方享有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应权利限制。
募股规模:总股数为100股,法人甲占有20%,募集股数80股,募集比例:乙占比20%,丙占比10%,丁占比20%,戊占比10%,己占比10%,庚占比10%。
募集完成后,资金实行封闭式运作,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如公司需要增资扩股,甲方及各投资人应按占股比例分摊到人、增资扩股采用投票制,如有个别股东因资金不能及时增资、应按比例降低或者由公司回购该股东股份。
参股限制:每股人民币1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0股,一股一票,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第三条各方股权的成熟(一)成熟安排若各方在股权成熟之日持续为公司员工,各方股权按照以下进度在4年年内分期成熟: (1)自交割日起满2年,50%的股权成熟; (2)自交割日起满3年,75%的股权成熟;以及 (3)自交割日起满4年年,,100%的股权成熟。
(二)加速成熟如果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协议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标的股权均立即成熟,预留股东激励股权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间的持股比例立即授予。 若发生下述
(1)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若发生下述除
(1)项以外的其它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其届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 在本协议中,“退出事件”是指: (1)公司的公开发行上市; (2)全体股东出售公司全部股权;
(3)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或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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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三)在成熟期内,股东的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转让的股权可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
(四)如发生甲方股权被回购的情形,则甲方代为持有的股份,由乙方按照其之间的持股比例分别继续代为持有。
(五)任何一方股权被回购的,其被回购的股权进入预留股东激励股权的范围,按照预留股东激励股权的安排进行处置。 (六)因发生股权回购,或因甲方代为持有的股权由乙方和丙方继续代为持有的,应在回购款支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回购股权(一)因过错导致的回购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股权回购方有权币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该方的全部股权(包括已经成熟的股权及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且该方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
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该方对标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以及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6)捏造事实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7)因其它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终止劳动关系导致的回购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主动离职,该方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或该方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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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则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除非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1)对于尚未成熟的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以未成熟标的股权对应出资额回购该方未成熟的标的股权。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该方就该部分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2)对于已经成熟的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利、但没义务回购已经成熟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及已经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拟回购股权”),回购价格为拟回购股权对应的出资额的的2倍。 自股权回购方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方即对已回购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若因买方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则股权的回购适用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