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肠损伤可以评定为几级伤残
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等人身损害的鉴定。
不适用:工伤。
三级伤残: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四级伤残: 永久性回肠造口。
五级伤残: 全胃切除术后;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全结肠缺失。
六级伤残: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七级伤残: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永久性结肠造口;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八级伤残: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九级伤残: 胃部分切除术后;肠部分切除术后;肠梗阻反复发作; 十级伤残: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附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按程度划分10级伤残等级;按损伤部位划分为7大系统。
一个系统损伤的伤残赔偿指数
受伤人符合一个系统损伤的伤残等级者,只认定该系统最高的伤残等级,一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100%,二级伤残(人体致残率9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90%,依次类推,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相当于伤残赔偿指数10%。
多个系统损伤的伤残赔偿指数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需综合计算累计伤残赔偿指数,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六~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可酌定增加5%;二~五级伤残,可酌定增加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
胃肠损伤评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