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与代表
(1)独立性不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
(2)归属机制上的不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表人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3.代理与行纪
所谓行纪,是指经纪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1)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属于行纪人,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行纪必为有偿行为,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和有偿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知识点12:代理权 二、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1)法律的规定;(2)人民法院或其他组织的指定;(3)被代理人的授权。 (二)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知识点13: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追认
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2)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知识点14: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
第四讲 诉讼时效制度
知识点15: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消灭的是胜诉权。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权利的消灭。 点睛:
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
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适用对象 可以援用的主体 能主动援用 不消灭实体权利;消法律效力 灭胜诉权 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 当事人主张,法院不法院能主动援用 除斥期间 形成权 可变期间,可中止、期间性质 中断、延长 知识点16: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3.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4.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不变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