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船舶检验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船舶检验局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
1 国务院 1993.2.14 法规 施检验条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 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 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十五条:“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 1
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 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 验;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七条:“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 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 条:“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 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 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 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 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 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 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 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 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制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