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种子标准化建设
1. 种子标准化的概念
在了解我国种子标准化之前,先要了解何为种子标准化。种子标准化分为品种标准化和种子质量标准化。品种标准化指推广应用的品种符合品种标准;种子质量标准化指种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总的来说,种子标准化编辑:指对农作物种子的特性特征、种子生产、包装、贮藏和质量检验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和群众经验作出科学技术规定,作为衡量种子质量的尺度,并按此标准生产、管理和使用种子。包括:农作物品种的标准化、种子的质量、生产方法、检验方法、包装、贮藏、运输等方面的标准化。
2. 种子标准化的发展
中国种业发展起步较晚,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种业市场才初步形成并缓慢发展,在当时特殊的内外部环境下,政府控制着种业市场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由于自身种业竞争力较弱并且受特殊经济环境影响,中国种业市场采取的是封闭的发展模式。但随着经济发展、市场改革及外部环境的变化,过去政府主导一切、封闭式的种业发展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种业政策的出台拉开了种业市场改革的序幕,从此,中国种业市场进入了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新阶段。21世纪初,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种业市场的全面开放,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种业市场又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3. 种子标准化的意义
3.1促进农业稳产高产标准化是农业增产简单有效的途径。
试验证明:在同样的生态、生产条件下,选用增产潜力大的良种,一般可增产20%~30%左右。优良品种在农业技术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其他技术措施无法替代的。严格按照种子标准生产、经营、销售达到国家标准的优良种子,不仅可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强抗逆性、适应性和丰产性还有利于耕作制度改革,提高复种指数。没有品种丰产潜力与抗逆性的不断提高,没有种子标准化实施以来品种质量的提高,难以想象我国能够用占不足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以上的人口。
3.2促进种子质量提高种子标准化的中心是种子质量标准化。
实践证明,凡是按原(良)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种子质量明显提高。种子标准化实施以来,全国的种子质量明显提高:杂交玉米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从1996年低于30%,提高到了1999年的90%;杂交水稻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一直稳定在90%以上;西瓜种子纯度从98%提高到99%[2]。
3.3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产品质量的优劣与种子质量密切有关。
棉花等经济作物尤为突出。对园艺植物来说,品质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产量;果品、蔬菜、花卉由于外观品质、食用品质、加工品质、储运品质方面的差异,市场价格相差几倍到几十倍并不少见。高质量的种子将体现优良品种的特征特性。
4. 种子标准化的构成
种子标准化的构成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4.1农作物品种标准
每个优良品种具有一定的特征、特性。品种标准就是将某个品种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及栽培技术要点作出明确叙述和技术规定,为引种、选种、品种鉴定、种子生产、品种合理布局及田间管理提供依据。目前国际上和我国正在开展的品种DUS测定,即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测定,对品种的标准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 4.2农作物原(良)种生产技术规程
各种农作物对外界环境条件要求不同,繁殖方式、繁殖系数等也各不相同,因此其保纯的难度也有所差异。根据以上特点,所制订的各种农作物的原(良)种生产技术规程,是克服农作物优良品种混杂退化、防杂保纯、提高种子质量的有效措施。制订的种子清选、分级、干燥和包衣等技术标准,可确保加工过程不会伤害种子质量,而且能提高种子质量。 4.3种子质量分级标准
衡量种子质量优劣的标准就是种子质量分级标准。目前我国将种子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及良种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种子对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质量有不同的要求。种子质量分级标准是种子标准化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内容,也是种子管理部门用来衡量和考核原(良)种生产、良种提纯复壮、种子经营和贮藏保管等工作的标准,又是贯彻种子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的依据。 4.4种子检验规程
种子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必须通过种子检验才能得出结论,因此种子检验与种子质量分级标准是种子标准化的两个最基本内容。种子检验的结果与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关系极为密切,不同方法往往得到不同的结果。为了使种子检验获得普遍一致和正确的结果,就要制订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种子检验方法,即检验规程。
4.5种子加工包装、贮藏标准
种子收获后至播种前必然经过贮藏阶段,种子销售、交换或保存时,必然有包装和运输过程。为保证此阶段种子的质量,防止机械混杂,方便销售,必须制订种子包装运输和贮藏的术标准,并在包装、运输、贮藏过程中实行。
5. 我国种子标准体系
中国该领域与发达国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种子生产程序等级不一致。在2008年以前发布的国标中,其种子等级的划分主要是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等定等级,而不是按种子生产程序及世代来划分,致使优良品种的种性难以保持,并且其种子等级也无法与国际接轨。在2008年发布的GB4404.1-2008、GB4407.1-2008、GB4407.2-2008标准中有一定的改进,如把GB4404.1-1996等的原种定义:“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虽改为了“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但种子生产等级仍不规范。并且,与国际标准相比,在常规种中仍缺少育种家种子与原种间的种子生产等级。在杂交种中虽是三个种子生产等级,但其前两级的亲本种子均比国际上低一个级别。二是其种子质量指标系统过于简单。即仅有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含量4个基本指标,而对那些含量虽小但其危害和影响却较大的指标项目,如杂质、其它作物种子总量、其它品种、其它类型、杂草种子、有毒(有害)杂草种子等,虽在中国检验规程测定中有相应的规定,在检验报告中也有显示,但在国家质量标准中均未显示出来。因而与国际标准相比,中国现行种子质量指标系统不健全。其后果会因质量标准指标少,而造成质量指标透明度低,进而不利于有效保障作物生产和优质种子品牌的实现。
6. 我国种子标准与种子法律法规的关系
《种子法》颁布时间: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共11章78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种子管理的主体:《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农作物的范围:《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又确定油菜、马铃薯,湖北省农业厅又确定花生、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当前种子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7.1新标准制定滞后
随着中国加入WTO,实现种子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出种子生产全过程的各项标准,使之连接贯穿并形成系列,与国际标准接轨有着重要意义。在这方面我国的新标准制定相对滞后,如有机种子的使用和生产等标准,国外发达国家已有较深入的研究。2003年,欧盟EU2092/91标准要求有机作物生产所用的种子都必须是有机的。而我国仅在2004年《有机食品生产技术准则》(试行稿)中提及要应用
有机种子。 7.2原有标准落后
目前我国已有的一些标准相对落后,如种子检验规程,我国是基本等效采用1993版国际种子检验规程。ISTA在2004年5月于匈牙利布达佩斯举行的第27届大会上对规程作了修改。目前,国际种子检验规程已经是2005版。 7.3标准的宣传、执行有待加强
种子标准的颁布仅是标准化工作的第一步。关于种子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尚需花大力气,目前种子标准化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种子标准化的意义还没有被广大农村基层工作者和农民充分认识。另外,标准宣传贯彻和执行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尚未统一组织,一般是标准制定单位进行,如果某一个标准的制定单位在行业上没有体系,那么该标准的发行和培训就会打折扣。
8. 解决问题的对策
4.2.1加快了解和研究国际标准,积极参照并采用国际标准
积极开展种子标准化理论研究以及经济效果评价等。同时需全面搜集国际种子标准资料,特别是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发布的手册和技术标准,如种子扦样手册、种子幼苗鉴定手册等最近都有新的版本。积极参加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尽快掌握最新的动态。经与国外先进种子标准比较,找出差距,制定规划,以指导种子标准化实际工作。在制定标准规划时起点要高,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政策规定,同时要关注国际有关组织的标准发展趋势。 4.2.2做好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种子标准管理工作体系,该体系应由标准、农业、种子等有关部门组成,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合理、协调和科学、统一的各类种子标准。做好新标准试点验证工作,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积累数据和经验,适时地修订和补充,逐步地完善标准。发挥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依靠众多专家委员的知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必将制定出符合我国种子产业发展实际并与国际接轨的标准。
4.2.3完善机构,培养人才,加大投入
完善种子标准化的组织机构,由种子标准化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标准的发行培训工作。积极培养种子科学与种子标准化方面的人才,同时加强对标准化体系
建设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制、修订有关知识的培训。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保证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4.2.4加快修订和制定各级标准
我国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标准管理,应发挥各级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制定各种质量标准,使国家、部颁、地方和企业标准配套衔接。为适应种子产业新技术的需要,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增加有关内容,以增加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适应种子产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需要,应及时将有关国际标准引进、吸收,转化成我国标准。
4.2.5加大标准普及、宣传工作,加强现有种子标准执行和监督力度
强化种子标准化意识,普及标准化知识,加大种子标准宣传贯彻的力度和广度。通过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了解、认识、掌握种子标准化的氛围。要让大家知道,实施种子标准化是提高农产品价值的重要保证。同时,加强农业、种子与标准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种子标准的贯彻执行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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