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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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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5]16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6 【实施日期】2015.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5〕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鲁政办发〔2015〕23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淄政发〔201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围绕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总体目标,提高行政服务效 1 / 2

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推进行政机

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受委托行政机关要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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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5]16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6【实施日期】2015.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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