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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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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第140条 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第141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运行的安全;

2、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时间; 4、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是机车运用工作的计划,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142条 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分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工等方案。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

第143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道部,分局与分局间由铁路局,分局管内各区段间由分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由运转车长,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设备的区段内,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144条 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分局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时钟的安置、钟表的检查及修理,由电务部门负责。 钟表的校对、检查、修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45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道部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行车指挥

第146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并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

1、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

第147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遇第6表(略)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发收调度命令时,需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七),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对跨局(分局)的列车,接车分局列车调度员可委托发车分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分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机车所担当全区段的调度命令。 列车调度员向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时,当乘务人员未离段(所)前,应发给有关站、段,由机务段、列车段或乘务室负责转达。当乘务人员已出乘时,应由列车始发站或进入关系区间前的停车站交付,如来不及而必须在关系区间的两端站交付时,通过列车应停车交付。 在具备良好转接设备和录音装置的条件下,列车调度员可根据铁路局的规定,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直接向司机发布口头指示。

第148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等级顺序如下:

1、旅客列车(国际旅客列车、特别旅客快车、旅客快车、普通旅客列车、市郊旅客列车); 2、混合列车(包括货物列车中编挂乘坐旅客车辆10辆及其以上);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快运货物、直达、直通、区段、零摘、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149条 在双线区段,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客运列车(包括旅客列车、混合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调度科长准许,方可反方向运行。 车站技术管理

第150条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包括会让站、越行站);按业务性质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编组站、区段站和其他较大的车站,可根据线路的配置状况及用途划分车场。 第151条 车站技术管理和作业组织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中规定。 《站细》由车站站长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站、段、所等有关人员,均须熟悉和执行《站细》的有关规定。

《站细》的主要内容应有车站技术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发列车和调车工作的组织,列车的技术作业程序和时间标准,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制度,车站通过、改编能力,并应附有由工务、电务段提供注有坡度的车站线路平面图、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平、纵断面图及联锁图表。

车站应将《站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处所和单位。

第152条 站内线路的道岔及车站与其他单位所管线路相衔接的道岔(包括防护道岔),由车站负责管理。 道岔或道岔组,应由值班扳道员一人负责管理。个别道岔无专人负责者,由指定的人员兼管。根据需要,可将数个道岔组组成道岔区,设扳道长领导道岔区的工作。

电气集中的信号楼,应由车站(车场)值班员负责,未设值班员的由信号长负责。驼峰信号楼,应由驼峰值班员负责。

道岔组、道岔区、兼管道岔的范围划分,扳道人员清扫道岔的分工,道岔加锁的钥匙和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的保管办法,均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153条 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定位。 道岔的定位规定如下:

1、单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由车站两端向不同线路开通的位置; 2、双线车站正线进站道岔,为各该正线开通的位置;

3、区间内正线道岔及站内正线上其他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为正线开通的位置;

4、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为安全线、避难线开通的位置; 5、其他由车站负责管理的道岔,由车站规定。 道岔的定位,应在《站细》内记明。

进路式电气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除外),可不保持定位。 段管线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规定。

第154条 站内的道岔及股道,应由工务部门会同电务部门、车站共同统一顺序编号。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

第九章 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第155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折返)段值班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米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列车最后一辆的后端应有风表、紧急制动阀和运转车长乘务室。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机械保温车组应尽量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第156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大事故列车内,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的,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的;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57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办法,由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158条 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两辆。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构造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市郊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的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59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不符合客车轮对规定标准的货车; 3、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第160条 混合列车不得编入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气体的车辆。编挂整车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的车辆,需经铁路局批准,并按规定隔离。编挂装载恶臭货物的车辆时,由列车调度员指定编挂位置。

混合列车后部编挂货车时,列车尾部应挂守车。

第161条 客运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应以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与牵引的机车隔离,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市郊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按上述规定无隔离车时,与机车相连结的客车,前部端门须加锁。

第162条 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守车。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守车,由铁路局根据运行距离长短及气候条件等确定。

守车后部加挂到本区段中间站的车辆,不得超过十辆,重量不得超过600吨。

不适于连挂在守车前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守车后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63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调车和牵引小运转、路用、市郊旅客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机车逆向牵引货物列车时,牵引定数按正向减少15%。 双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风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164条 铁路局所属的蒸汽机车回送时,原则上应有火牵引货物列车。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或牵引列车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不牵引列车或无火随货物列车回送。

旅客列车禁止附挂回送机车,但在内燃机车担任旅客列车,蒸汽机车担任货物列车的区段,内燃机车必须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时,按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章规定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附挂蒸汽机车每列不得超过两台;专列回送,每列不得超

过五台;内燃、电力机车回送台数不限。20‰及其以上坡度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回送的区段,其连挂台数、隔离限制,由铁路局规定。 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守车前部。

蒸汽机车无火回送限制速度及回送机车牵引重量的比值,如第7、8表(略)。

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速度:45吨及其以上,不超过50公里/小时;44~16吨,不超过45公里/小时;15吨及其以下,可由铁路局规定。有技术文件时,可按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65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十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

4、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和施封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尾部标志。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166条 机车、车辆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9、10表确定(表略)。 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计算及编入列车的要求

第167条 列车的闸瓦压力,按第11表规定计算(表略)。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应符合该区段列车速度及限制下坡道的要求。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按第12表,旅客列车按第13表确定(表略)。

第168条 列车中的机车(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但列车中编入装有K2型制动机的车辆超过40%时,应按第16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写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超过6%时,按第16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在列车最后一辆有自动制动作用的车辆之前不得超过一辆。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第169条 计算闸瓦压力时,各型机车(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的重量,每台闸瓦压力按第14表计算(表略)。

使用自动制动机的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闸瓦压力表(表12、13、14略)。 第170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坡道上的紧急制动距离,规定为800米。 为了利用货物列车动能闯坡,在接近上坡道以前提高列车运行速度,铁路局可根据线路状况,在容许速度范围内,适当延长制动距离,但最大不得超过1100米,并应根据延长的制动距离,制定防护办法。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171条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毫米。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 

领导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第140条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合理分配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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