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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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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满足列车密度最大时的需要,并能充分发挥各项设备的能力和机车运用效率;

2、段间距离的长短,应考虑乘务员的连续工作时间,并结合编组站、区段站的设置需要;

3、新建蒸汽机车机务段,应考虑过渡到内燃、电力机车的需要;

4、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设于平坦地点;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

第105条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应有机车运转整备及机车燃料储存等设备。机务段还应有机车检查、修理设备。

机车运转整备设备应有整备库(棚)、机车转向、检查坑及供给燃料、上水、上砂、照明、排水、储存发放油脂、化验等设备。

配属蒸汽机车的机务段、折返段,还应有清灰坑、放水、储存和发放软水用药设备。配属内燃机车的机务段、折返段,还应有冷却用水、加温保温设备。配属电力机车的机务段、折返段,整备线上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 机务段应有使用一至两个月机车燃料的储存场地或油库。配属内燃机车的机务段应有制作冷却用水、充电、废油储存设备,并在指定的机务段设置油脂再生设备。 机车检查、修理应有机车库、中检棚(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输、试验等厂房及设备。

第106条 轮渡段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机 车

第107条 机车分为蒸汽机车、内燃机车(内燃车组)和电力机车(电动车组)。 第108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所属局段简称、类型、号码、构造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总风缸、蒸汽机车锅炉及内燃、电力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

蒸汽机车煤水车上应标有路徽、所属局段简称、类型、号码、储水容积、燃料装载量。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第109条 机车必须实行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日期,由铁道部机车检修规章规定。

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蒸汽机车分为厂修、架修和洗修;内燃、电力机车分为厂修、架修和定修。

第110条 机车必须实行中间技术检查。蒸汽机车实行春、秋季鉴定,内燃、电力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111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蒸汽机车实行包乘制。内燃、电力机车经铁道部批准可实行轮乘制。机车乘务人员要做到精心使用和保养,维护机车质量。

机车实行包修制。检修人员要细致检修,提高机车质量。

第112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机务段或折返段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机械、走行部,风泵、制动(包括手制动机)、牵引、撒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信号标志),汽笛或风笛,各种监督计量器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信号和机车自动停车装置。

2、机车制动缸鞴鞴行程规定如第五表(表略)。

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毫米。

4、轮对:

(1)两轮箍内侧距离为1353毫米,容许差度不得超过±3毫米;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毫米,并无碾堆; (5)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1毫米,滚动轴承的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毫米;

(6)机车轮箍踏面上有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毫米,深度不超过1毫米;煤水车轮箍踏面上有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25毫米,深度不超过3毫米;

(7)机车轮缘厚度在距轮缘顶点18毫米处测量为23~33毫米(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毫米及其以下的由铁路局规定); (8)轮箍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毫米。

5、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水表、调整阀、加煤机、自动调整斜铁及粘着重量加重器。

6、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7、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主辅控制电路及安全保护装置。 给水、电力

第113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配水、软水及净水消毒等设备。

为加强水电工作的管理,应设水电段。 给水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机车、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

水鹤安装位置,有出站信号机的,在出站信号机的前方;无出站信号机的,在警冲标内方或尖轨尖端前不少于50米处。

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仅在Ⅰ、Ⅱ级铁路配属蒸汽机车的机务段所在地,扬水管路设置两条,配水管可布置成环状。Ⅰ、Ⅱ级铁路的枢纽站(运输用水),扬水管路可考虑两条。客车给水站应有足够的给水栓,给水栓间的距离一般不大于25米。

给水地点应设灰坑、运灰平交道和必要的照明。

第114条 机车和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根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水质标准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水质混浊时,还须进行净水处理。

第115条 铁路各车站都应有电力供应,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在电力贯通线未开通时,附近又无地方电源或地方电源不能满足要求,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 铁路变电所、配电所和电力线路,应保证对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全部负荷的供电。 为保证运输生产不间断供电,满足设备检修需要,铁路局应配备发电车,电力试验车。

第116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做到: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铁路供电设备不应向路外转供电力。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35(66)、10千伏或380/220伏。

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1)35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5%;

(2)10千伏及其以下高压供电线路和低压电力设备,±7%; (3)室内外一般工作场所照明,电气集中、通信电源室等受电盘,±5%~-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10%。

第117条 35千伏及其以下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其导线最大驰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不少于7500毫米。

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外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380伏及其以下低压线路,不少于2450毫米; 2、10(6)千伏高压线路,不少于3000毫米;

3、35千伏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少于杆高加3000毫米。 牵 引 供 电

第118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馈电线及油业务车、移动变电所、电气试验车、接触网检修车和接触网检查车。

第119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设备能力应与线路运输能力匹配,并留有余地。接触网电压不低于21千伏,当行车速度为140公里/小时时,应保持23千伏。

牵引变电所需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

接触网的分段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在编制运行图时,应考虑预留接触网停电检修时间。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禁止由馈电线、区间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20条 接触网导线最大驰度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毫米;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少于5700毫米(旧线改造不少于5330毫米);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少于6200毫米。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铁路局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接触网分组分段的位置,应能保证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正常运行,便于调车作业和列车起动。

第121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少于300毫米,距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少于350毫米。当海拔超过1000米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毫米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的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第122条 架空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10千伏及其以下电线路,不少于3000毫米;22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4000毫米;33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5000毫米;500千伏电线路,不少于6000毫米。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千伏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尽量由地下穿过铁路。

第123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毫米。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装载货物的车辆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第六章 车辆及其设备 车辆设备

第124条 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须有进行定期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站修所、列车检修所(简称列检所)和客车技术整备所(简称库列检)。

局交接口及跨局旅客列车技术检查作业列检所的设置和撤消,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25条 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简称修车库),车辆停留线,轮对存放线,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加修、轮对检修、储油、废油及污水处理、试验、化验和照明等设备。检修客车、罐车和机械保温车的,还应分别有油漆库、罐车洗刷和检修冷冻机、柴油机、电机等设备。 车轮厂及其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

库列检应有检修用的地沟、落轮坑、风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暖气预热、车电检修、电焊、排烟和照明等设备,并按规定设置整备库。

车辆的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

第126条 在编组站、区段站、路矿(厂)交接站、国境站以及运输上有特殊需要的地点,应根据需要设主要列检所、区段列检所、一般列检所(包括制动检修所)、装卸检修所(包括爱车驻在所)、轴温检查站或车辆技术交接所,并按规定设客车列检所。

在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地点,须设有值班室;根据需要设待检室。作业线路间应用砂石填平,线路应铺设木枕或平头钢筋混凝土轨枕,并应设有空气压缩机、风管路、列车制动试验、红外线轴温探测、搬运、扩音对讲、排水、照明及其他必要的设备。

主要列检所所在站须设有站修所。区段列检所所在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站修所。在干线上,应设红外线轴温探测网。

站修所应有修车库或修车棚。其线路应铺设木枕,地面应硬化,并应有机械化搬运、起重、试验、配件加修、风管路、水管路、排水、电焊及照明等设备。 区段列检所、一般列检所、装卸检修所和轴温检查站的设备,可根据需要设置。 车 辆

第127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第128条 车辆应有明显的标记:路徽、车号(型号及号码)、制造厂名及日期标牌、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共同标记和特殊标记;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并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罐车还应有标明容量计算表的号码。

第129条 车辆必须实行定期检修。车辆修程,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由铁道部有关车辆规章规定。

第130条 车辆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站修所、列检所、装卸检修所、库列检和车辆乘务人员值乘中进行。 机械保温车在铁道部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补油、上水;冰保温车须在保管站集结、保管和维修;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罐列车须定期施行整备

维修。

第131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手制动机。编入特别旅客快车、旅客快车的客车,应装轴温报警装置。

客车及守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风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并铅封。

车辆的制动梁及下拉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第132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用探伤仪器进行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及轴身用探伤仪器进行检查。

第133条 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353毫米,其容许差度不得超过±3毫米;轮辐宽度小于135毫米的,由铁道部规定。

第134条 对旅客和机械保温列车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整列罐车、矿石车、煤车,标记载重90吨及其以上的货车和指定的专用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要精心检修和保养,提高车辆质量。

第七章 房屋建筑设备

第135条 铁路局属房屋建筑设备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房产建筑段负责房屋和有关站场的公共建筑物的大修、维修工作。应经常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积极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

对大型复杂的房屋建筑设备,必要时可设专门机构负责养护。

第136条 房产建筑段应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大修。 第137条 铁路房屋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一级房屋:结构良好,无漏雨、无损坏。 二级房屋:无倒塌危险,无严重漏雨,虽有其他破损、病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房屋:有倒塌危险或严重漏雨,其他破损或病害达到影响正常使用。

对有倒塌危险的三级房屋,要限期进行整治。对质量不良、条件差的旧有房屋,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二编 行车组织

行车组织

第八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138条 全国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编的规定办理。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编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具体条件,制定《行车组织规则》。 第139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 

1、应满足列车密度最大时的需要,并能充分发挥各项设备的能力和机车运用效率;2、段间距离的长短,应考虑乘务员的连续工作时间,并结合编组站、区段站的设置需要;3、新建蒸汽机车机务段,应考虑过渡到内燃、电力机车的需要;4、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设于平坦地点;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第105条机务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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