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防范涉恐资产冻结业务的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办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相关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及时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在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内对我行的客户和交易进行回溯性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五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信用卡采取冻结措施,并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冻结情况;及时完善信用卡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交易监测。
第六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对恐怖活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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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并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冻结情况;及时完善交易信息管理,加强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交易监测。
第七条 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指定反洗钱合规专员或情报专员,及时关注并掌握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以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立即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时通知辖属支行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对于支行上报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交易,xx地区分行级反洗钱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异地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对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对分行各部门、辖属支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持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并向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冻结情况;及时完善交易信息管理,加强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交易监测。
第九条 支行负责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不含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并向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冻结情况;及时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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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信息管理,加强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交易监测。
第十条 支行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无法实施冻结的,应立即向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冻结实施
第十一条 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指定的反洗钱合规专员或情报专员掌握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后,应立即通过行内业务系统进行名单查询。经查询核实,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资产的,应立即向本部门反洗钱合规官报告,同时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制作《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见附件1),明确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冻结名单、冻结措施、公安部发布冻结决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保密义务等事项,通知支行采取冻结措施。
第十二条 支行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冻结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支行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国际结算业务在途资金无法实施冻结的,应立即向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异地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接到支行报告后,应立即制作《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通知分行国际业务部门采取冻结措施;xx地区分行级反洗钱主管部门接到支行报告后,应立即向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由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制作《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通知书》,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采取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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