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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SRT研究训练项目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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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作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载体。农村资金互助社内生于农村经济,深深植根于村庄中,故具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无法拥有的信息优势,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互助社且由其提供担保向农户提供贷款。这样有二个好处:一是信誉好的农户可以贷到更多的款,二是互助社以信用社股东身份作为担保向信用社融资,可以从信用社借入资金,从而可以向更多农户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农户的贷款额度。 (四)竞争优势 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抑制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及与信用社形成竞争关系。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新农村建设。农民可以以入股的形式把自己多余的、暂时不用的资金存入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存入商业银行、信用社及邮政储蓄,这样大量资金可以留在农村。大量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与信用社的竞争可以促使信用社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多适合农户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 (五)与其他机构相比 首先,“农村资金互助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它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服务对象面广人多。从服务对象上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资金需求量大的个体生产经营户。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对象则面对广大亟待贷款的中低收入者和参加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而设立,在行政村可以设立,在乡镇也可以设立,只要有10个发起人就可以设立,成员人数不限。二是借贷信息对称,管理成本低。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外生于农村经济,故它的贷款信息与农民需求不对称,因而管理成本高,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内生于农村经济中,很多资金互助社本身就是在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根据内部社员资金需求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它的借贷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三是机制灵活,手续便捷。由于金融业银行机构单纯追求盈利,故而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采取的措施则是抵押和担保,再加上它的利率刚性,服务态度不好,因此它远离农村,远离农民。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来自社员,贷款用于社员,资金成本低,手续快捷,社员互助熟悉,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无需抵押和担保,再加上它的灵活利率,因此很受农民欢迎。《百信资金互助社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社员借款3000元以下,时间在5日内的,实行免息;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月利率为7.5‰;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月利率为8.4‰;贷款期限9个月以内(含9个月),月利率为9.3‰;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月利率为9.6‰,而且对这5种情况的贷款还可根据情况给予利率下浮10%的优惠。这样就优惠了农民,方便了农民,服务了农民。 第二,与农村信用社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合作制原则之上的真正的农民自己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现在的农村信用社,一是没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进出机制,二是没有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机构,三是没有盈余返还的分配办法,实质上它已是一个官办的商业金融机构。而新成立诞生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从它的章程制定和实际运作来看,完全符合合作社“进退自由,一人一票,盈余返还”的三项基本原则。因此它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而且将具有长久旺盛的生命力。 第三,与过去非正规金融的农村基金会相比,它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特点。过去的农村基金会,向社会吸收存款和放款,而本身又未经银监会批准,形成资金体外循环,再加上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低,易引起金融振荡和不稳。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监会批准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的农村金融组织,再加上国家的融资政策,因此,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第四新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交易不是完全依赖于交易双方的财产责任关系,而是建立在经济和社会信用基础上形成的整合信用。正规商业金融机构为实现利润最大化降低和转移交易风险,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一般都需要有形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使交易双方形成一种纯粹的经济责任关系。而农民本身所缺少的就是这种经济抵押物,抵押品缺乏往往成为获得正规商业金融资金支持不可逾越的障碍。这种矛盾只靠单个正规商业金融机构自己是无法解决的。而新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与社员的交易则不然,它一般不把财产抵押作为交易的唯一条件,而且,农民在财产抵押物品的选择上往往具有相当的可选择性和灵活性。因为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大家都比较熟悉,居民流动性比较差、易形成信任机制,通过这种经济社会资源联系极易形成一种信用资源,它是一种由经济信用和社会信用关系形成的整合信用关系(即非正式约束),新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就是通过这种整合信用关系来维系的,它包括了农民之间的人缘关系、邻里关、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宗法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关系等等,这种信用关系的形成降低了新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对抵押物品的依赖。这种特殊的借贷责任关系一般无法抽象为单纯的财产责任关系,也无法体现在正规商业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之中。 3、作用与意义 (一)信用与经济双重功能 这种属性决定了资金互助社与其他银行业机构的直接区别。其他银行业都是外生于农村经济之外,因此一般在政策上不具有实业性的经济功能,而是作为纯粹的社会信用工具存在,是为实体性经济服务的。资金互助社之所以天然的具有信用与经济的双重功能,是因为它要发挥联结作用,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联结农户和对外联结市场的作用,发挥对内信用组织和对外经济组织的作用。如果其不能发挥这种双重功能的属性作用,那么它就与其他银行机构就没有根本的区别了。这种双重属性的功能作用,起到了农村资金蓄水池作用,发挥了农村金融免疫细胞组织之功效,有了它,农村金融才不会出现败血症,因此资金互助社具有农村金融体系基础地位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不可替代的。 (二)推动农民购销合作、生产合作和消费合作 发展资金互助社一方面要满足成员家庭经营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求,促进经济的增长,但这样一家一户的生产关系,是难以容纳更高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力不发展农户就难以增收,社会问题就难以解决,因此发展资金互助社另一方面的作用,是依靠组织资金把农户的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形成共同销售、购买和消费,联合组织生产把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到农业产业中去,不断通过合作的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与升级。通过发展资金互助社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和土地制度变迁,发展现代农业,通过资金互助社开展买方信贷,培育农民自己的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三)填补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金融空白,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催生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资金互助社是以满足农户等弱小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为主要目的一种合作金融制度安排,这种建立在地缘、亲缘基础之上的互助金融制度,其组织制度、产权制度、规模和效率等方面在农村地区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较高的服务便利性也产生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地区对互助社的旺盛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金融发展水平在地区之间和地区内部都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在中西部落后地区和东部发达省份同时存在大量农村金融服务相对空白区,为互助社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泛的空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资金互助合作制度,可以使一些农村金融空白地区的弱小经济主体更容易获得贷款和其他服务,服务价格和资金价格也更加低廉,在一定程度上填补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金融服务空白。 此外,农户建立资金互助社绝不仅仅是发挥“蓄水池”进行余缺调剂,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发挥货币政策传导工具作用,建立起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帮助农民的作用。商业银行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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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作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载体。农村资金互助社内生于农村经济,深深植根于村庄中,故具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无法拥有的信息优势,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过互助社且由其提供担保向农户提供贷款。这样有二个好处:一是信誉好的农户可以贷到更多的款,二是互助社以信用社股东身份作为担保向信用社融资,可以从信用社借入资金,从而可以向更多农户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农户的贷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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