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场定位生产、优质提升效益”的思路,以促进“稳粮增收、提质增效”为目标,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载体,通过实施粮食适度规模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着重培育绿色有机品牌,促进粮食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粮食生产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围绕改革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双重作用,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者创建绿色有机品牌,重点解决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瓶颈问题。
2.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优先支持规模适度、经营稳定、技术先进、生产力高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装备条件好、服务信誉高的农业新型服务主体。
3.加强督导,严格监管。省级负责方案制定和工作督导;市级负责项目指导和项目抽查;县级负责组织项目立项、验收、补贴,以及项目日常监管、备案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办法
统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20%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除去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金以外,剩余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各县(市、区)核实上报的上年度50亩(耕地面积)及以上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数量、面积情况,核算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并切块下拨。
四、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我省限定为水稻)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四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基本条件
1.种粮大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水稻种植规模50亩(耕地面积)及以上,并经乡镇登记、县级审核、省级备案。
2.家庭农场:参照上述种粮大户条件执行。
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耕种且用于种植水稻的水田面积500亩及以上,并经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社的。
4.依法登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含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和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含病虫害防治组织、植保专业合作社)。
(三)优先支持条件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按照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水稻种植规模在50~300亩(耕地面积)的种粮大户。
2.耕地流转关系稳定,水田连续流转期限达到三年(含申报补贴当年)以上的。
3.推广应用了当年农业部门发布的水稻主推技术及主推品种的。
4.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并纳入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
5.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投保了当年水稻种植保险的。
五、补贴内容
主要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在机插、机烘、机防等薄弱环节上的标准偏低、推进难度大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一)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
1.补贴内容: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床土粉碎机、种子催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