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
急厅函2024 年428号)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 的】 为了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 2 号) 、 《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 号) 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意见》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 非煤矿山开采、 建设工程施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 交
通运输、 烟花爆竹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冶金和有色金属、 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在成
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 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 政府监管、 确保需要、 规范使 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 煤层气(地面开采) 、 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 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行、 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井巷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 《危险化学品目 录》 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 火药、 烟火药、 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的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 铁路运输、 城市轨道交通、 水路
运输、 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 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 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 城市轨 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 设置全封闭或部分 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 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 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 轻轨、 单轨、 有轨电车、 磁浮、 自动 导向轨道、 市域快速轨道) ;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 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 装卸、 堆存;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
工具的物资运输。
冶金和有色金属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 冶金矿山机械、 运输机械、农业机械、 仪器、 仪表、 特种设备、 大中型船舶、 石油炼化装 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 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如下:
(一) 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 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 (二) 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三) 露天矿吨煤 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 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 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 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石油, 每吨原油 17 元;
(二) 天然气、 煤层气(地面开采) , 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 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 地下矿山每吨10 元; (四) 核工业矿山, 每吨 25 元;
(五) 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 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 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 产品用于建筑、 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 石场, 每吨 1 元;
(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 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 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 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 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 每年提取 5
万元; 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 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 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 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八)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 或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 取标准如下:
(一) 矿山工程为 3. 5%;
(二) 铁路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3%;
(三) 房屋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为 2. 5%;
(四) 市政公用工程、 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 与航道工程、 公路工程、 通信工程为 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
费用, 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 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 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
完工程度进行提取。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提取标准】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 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4. 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 2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5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2%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1%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05%提取。 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 其销售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 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
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上述标准分月 计提。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一)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
(二) 客运业务、 管道运输、 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 5%提取。
第十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标准】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 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3. 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5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25%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1%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 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2.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1. 2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2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05%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01%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 按照 4. 0%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3. 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3%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2. 5%提取。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提取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4%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2%提取。
第十四条【缓提、 少提的条件】 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达到本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数时, 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 用。
第十五条【提高标准规则】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 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
使用办法的, 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应当按 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原标准 执行。
第十六条【特别计提依据】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 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 按月 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 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 则以各业务 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 如不能 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主营业务计提 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达到正常生产能力的基本建设矿井, 以原煤的实际产量为计提依据, 按月 计提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使用范围】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 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 开展突出区域
和局部预测、 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 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 施、 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 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通风,防瓦斯、 防煤尘、 防灭火、 防治水、 供电、 运输等系统设备改
造和灾害治理工程, 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实施矿压(冲击地 压) 、 热害、 露天矿边坡治理、 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 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 人员定位、 紧急避险、 压风自 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 应急
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 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安全评价) 、 咨询、 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使用范围】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包
括矿山综合防尘、 防灭火、 防治水、 危险气体监测、 通风系统、 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 机电设备、 供配电系统、 运输(提 升) 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 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 监控、 露天矿边坡治理、 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 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 人员定位、 紧急避险、 压风自 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
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 跟踪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 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安全评价) 、 咨询、 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 应急器械、 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
统、 洞口 、 临边、 机械设备、 高处作业防护、 交叉作业防护、 防火、 防爆、 防尘、 防毒、 防雷、 防台风、 防地质灾害、 地下 工程有害气体监测、 通风、 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安全评价) 、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