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阱。阱是甲板上可能积水的任何露天部位。阱被视为在两侧或多侧被甲板结构围住的甲板部位。
第4条 甲板线
甲板线系长为300 mm、宽为25 mm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标志在船中处的每侧,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体外表面之交点(如图4.1所示),如果在干舷经过相应校正的情况下,甲板线也可以参照船上另一确定点来划定。参考点的定位和干舷甲板的标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国际载重线证书》上写明。
图4.1 甲板线
第5条 载重线标志
载重线标志由外径为300 mm,宽为25 mm的圆圈与长为450 mm,宽为25 mm的水平线相交组成。水平线的上边缘通过圆圈的中心。圆圈的中心应位于船中处,从甲板线上边缘垂直向下量至圆圈中心的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如图6.1所示)。
第6条 载重线标志使用的各线段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本规则所核定载重线的各线段,为长230 mm和宽25 mm的水平线,这些线段与标在距圆圈中心前方540 mm的一条宽25 mm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前方(如图6.1所示)。
图6.1 载重线标志及此标志所用各线段 (2) 所用载重线如下:
(a) 夏季载重线由通过圆圈中心的线段的上边缘及标有S的线段表示。 (b) 冬季载重线由标有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c)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由标有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d) 热带载重线由标有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e) 夏季淡水载重线由标有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勘划在垂线的后方。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f) 热带淡水载重线由标有T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后方。
(3) 如根据本规则核定了木材干舷,则木材载重线应在通常载重线以外另行勘划。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这些线段应为长230 mm和宽25 mm的水平线,这些线段与勘划在距圆圈中心后方540 mm,宽25 mm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后方(如图所6.2示)。
图6.2 木材载重线标志及此标志所用各线段 (4) 所用木材载重线如下:
(a) 夏季木材载重线由标有LS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b) 冬季木材载重线由标有L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c) 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由标有L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d) 热带木材载重线由标有L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e)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由标有L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夏季木材淡水载重线和夏季木材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f) 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由标有LT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
(5) 如船舶的特殊性或船舶的业务性质或受航行的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季节的载重线时,则这些载重线可不勘划。
(6) 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根据本议定书所核定的最低季节性最小干舷载重线位置时,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
(7) 如在同一垂线上的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与冬季载重线重合,则此载重线仅标W。
(8) 其他现行国际公约所需的替代和(或)附加载重线,可勘划在第(1)款规定的垂线后方并与垂线成直角。
第7条 载重线核定当局的标志
载重线核定当局的标志可表示在通过载重线圆圈中心的水平线上方或上方和下方靠近圆圈处。此标志应由不多于四个表明当局名称的首字母所组成,每个字母的高度约115 mm,宽度约75 mm。
第8条 勘划标志的细节
对圆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它们也应该是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勘划在船舷两侧的永久性标志。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必要时应为此作出专门的安排。
第9条 标志的鉴定
在官员或验船师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地标示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载重线证书》。
第Ⅱ章 核定干舷的条件
第10条 提供给船长的资料
(1) 应提供资料给每艘新船的船长,使之在装货或压载时避免在船舶结构中产生过度的应力,但对任何特殊长度、设计或级别的船舶,主管机关认为不必要时可以不适用此要求。 (2) 应以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批准的格式向船长提供资料。稳性资料以及第(1)款要求的与船舶强度相关的装载资料,应连同这些资料已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的证明一起始终保存在船上。
(3) 按现行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不要求在其完工时进行倾斜试验的船舶应: (a) 进行倾斜试验确定空船状态的实际排水量和重心位置; (b) 若基本稳性数据可取自姊妹船的倾斜试验,且主管机关认为可靠的稳性资料能够从这些基本数据取得,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免除在完工后进行倾斜试验;
(c) 如果主管机关判定由于船的大小、布置、强度或船形使得进行倾斜试验不实际、不安全或得出不准确的结果,则可以通过详细的重量估算并经空船重量检验验证而确定空船特性;
(d) 向船长提供了使其能够简捷地获得在正常营运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下关于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所必需的资料*;和
(e) 始终随船携带经批准的稳性资料及主管机关批准这些资料的证明。
(4) 如果对船舶进行了任何改动而实质上影响了提供给船长的装载或稳性资料,则应提供经修订的资料。必要时船舶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第11条 上层建筑端壁
封闭上层建筑的露天端壁的强度应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12条 门
(1) 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固定在端壁上,并加框、加强和装配,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边都能进行操作。
(2) 除非主管机关另行批准,否则门均应向外侧开启并以提供防止海水冲击的附加保护。
(3)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出入口门槛的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380 mm。
(4) 应避免采用可拆移的门槛,然而为了装卸笨重的备件或类似物件,可在满足下列条件时采用可拆移的门槛:
(a) 必须在船舶离港之前装好;
(b) 门槛应有衬垫装置并应用间距紧密的螺栓紧固。
第13条 舱口、门口和通风筒的位置
本规则规定舱口、门口和通风筒的两种位置,其定义如下: 位置1 — 位置2 —
在露天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第14条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
(1) 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和其他舱口保持风雨密的方法,应至少相当于第16-1条的要求。
(2) 上层建筑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的露天处所的舱口,其舱口围板和舱口盖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14-1条 舱口围板
(1) 舱口围板按照其位置应结构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 (a) 在位置1时,为600 mm;
(b) 在位置2时,为450 mm.
(2)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在任何海况下都不影响船舶安全,则这些围板的高度可以减小或将围板取消。
第15条 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 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
舱口盖
(1) 舱口盖每个支承面的宽度应至少为65 mm。
(2) 当舱口盖为木质、跨距不大于1.5 m时,其加工后厚度应至少为60 mm。 (3) 如舱盖用软钢制成,其强度应根据16(2)-16(4)条的要求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56倍。 活动梁
(4) 当支撑舱口盖的活动梁用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3.5 t/m2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2.6 t/m2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47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梁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44倍。
(5) 在位置1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对长度24m的船舶,可以降低到2 t/m2,但对长度100 m的船舶,应不小于3.5 t/m2。在位置2的舱口上,其相应负荷可以分别降低到1.5 t/m2和2.6 t/m2。在所有情况下,介于中间长度的船舶,其负荷数值应用线性内插法求得。 箱形舱口盖
(6) 当采用代替活动梁和舱盖的箱形舱口盖是用软钢制成时,其强度应以16(2)-(4)所规定的假定负荷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1.47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极
限强度的最低值。箱形舱口盖的设计应使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的0.0044倍。制造盖顶的软钢板厚度应不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 mm,取其大者。
(7) 用软钢以外的其他材料制成的箱形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用软钢制成者,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舱口梁座或插座
(8) 活动梁的梁座或插座应结构坚固,并应具有有效的装配和紧固活动梁的装置。使用滚动式梁时,其装置应能保证在舱口关闭后,梁仍正确保持在原位上。
舱口楔耳
(9) 舱口楔耳的安装应适合楔子的斜度。楔耳宽应至少65 mm,其中心间距不大于600 mm;沿舱口每侧或每端的楔耳距舱口的转角,应不大于150 mm。 封舱压条和楔子
(10) 封舱压条和楔子应坚固并处于良好状态。楔子应用坚韧的木材或其他相当的材料。楔子斜度应不大于1:6,且其尖头的厚度应不小于13 mm。 舱口盖布
(11) 在位置1和位置2的每一舱口,至少应备有两层良好的舱口盖布。舱口盖布应防水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材料的重量和质量至少应达到认可的标准。
舱口盖的固定
(12) 在位置1和位置2的所有舱口,应备有钢质压条或其他相当的装置,以便在舱盖布封舱以后,能独立地有效固定每段舱口盖。舱口盖的长度超过1.5 m时,应至少用这样的两套紧固装置来固定。
第16条 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它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1) 位置1和位置2上的所有舱口应设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舱口盖。除第14(2)条规定的情况以外,舱口盖应为风雨密,并应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关闭并保持风雨密的措施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其布置应确保能在任何海况下保持密封性,为此,应在初次检验时要求进行密封性试验,并可在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或更短的间隔期进行此种密封性试验。 舱口盖最小设计负荷
(2) 对于船长为100 m及以上的船舶
(a) 位于首部四分之一船长范围内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首垂线处的波浪负荷设计,该负荷用下式计算:
负荷 = 5.0 + (LH-100)a in t/m2 式中:
LH 对于船长不超过340 m但不小于100 m的船舶,取L;对于船长大于
340 m的船舶,取340 m; L a
第3条定义的船舶长度(m); 由表16.1给出,
并在首部四分之一船长末端减至3.5 t/m2,如表16.2所示。每个舱口盖板格的设计负荷应确定在其中点位置。
(b) 所有其他的位置1舱口盖应按3.5 t/m2设计。 (c) 位置2舱口盖应按2.6 t/m2设计。
(d) 如位置1舱口位于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则可按3.5 t/m2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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