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实勤勉,廉洁公正,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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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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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符合下列标准的,总经理有权进行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标准的,总经理有权进行审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做好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分管公司相应部门的业务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并向总经理报告会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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