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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险中核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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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车险中核赔案例分析

案例:

谭某为自己的桑塔纳轿车购买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2月15日,购买保险当日即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已经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2008年3月,谭某因工作原因将桑塔纳卖给了陈某,两人就轿车办理好了车辆过户手续,并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但保险公司并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陈某进行说明。

2008年6月12日,陈某驾车回家,路遇暴雨,因涉水行驶,桑塔纳轿车发动机损坏,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没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本公司不负责赔付”,因此表明不予赔付。陈某对此并不接受,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尽到履行该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自己对这一免责条款一无所知,因此提出诉讼,认为这一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理赔分析(原因、责任范围、责任免除、是否赔付、如何赔付):

我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谭某投保及过户给陈某的保险为商业车损险,其不含附加的涉水险,其合同本身免责条款也就此有了明确说明,且就合同本身而言该免责条款并未显失公平,视作有效。由于本案中致使陈某的机动车受损的原因是涉水行驶,因而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2、此案焦点其实不在于事故是否属于赔偿范围,而是保险人是否因未对保受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从而使得免责条款无效。首先要明确的是,谭某及陈某之间的合同转让,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变化,视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即还是原来的合同,保险公司已经就说明免责条款一项对投保人(谭某)履行了应尽的说明义务,因而并没有必须进行二次说明,必须向陈某履行合同说明的道理或者说义务。其次根据《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一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但未明确规定需要像被保险人说明,虽然财险车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个人,但是此案就有所不同。转让人谭某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受让人陈某并不是做一个投保行为,而是接受合同的转让,成为新的被保险人,从法理上看保险公司并不承担向陈某履行说明的义务。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核赔过后,可对本案所述案例提出拒赔。

对车险中核赔案例分析

一、对车险中核赔案例分析案例:谭某为自己的桑塔纳轿车购买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2月15日,购买保险当日即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已经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2008年3月,谭某因工作原因将桑塔纳卖给了陈某,两人就轿车办理好了车辆过户手续,并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但保险公司并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陈某进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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