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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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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教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深刻理解理论教学,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生要手段。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育,开展科技活动的重要基地,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服务教学,在建、管、用中,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都必须重视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作的管理,对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从各方面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努力建立一支思想进步、业务素质高的实验教学、管理队伍。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必须建立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条件的学校可筹办语言实验室、计算机室等其他学科实验室,城镇小学和乡中心小学必须建立自然实验室和科技活动室。新建立实验的设计标准,按国家教委和贵州省教委颁发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标准执行。

第六条:按照国家教委、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理科教学大纲,小学数学、自然常识教学大纲和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教材要求配教学仪器。教学仪器的配备应本着讲求效益,坚持标准,择优配备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的分期分批配备。

第七条: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权归学校主管单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权属于学校。学校仪器设备的配备和余缺调拨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耗损性仪器、药品、器材和经常性实验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列入经常性预算,及时补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建立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方针、政策。

1、省教委条件装备处、教学仪器设备中心,负责统一规划、指导全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承担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供应和管理。

2、地、州、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教育局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县至少要有一至二名专职干部负责指导本地区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要有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1、学校要有一名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

2、学校应根据规模的大小,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室机构健全、实验条件完备、实验水平较高的学校,可配设实验室主任或实验教研组组长。

3、高中实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高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实验教师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师)以上学历;小学实验教师应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实验教师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高质量地上好实验课,积极开展课外实验科技活动和努力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协助实验教师完成实

验教学,并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实验人员要相对稳定。 4、实验人员要做到四懂(对所管仪器要懂性能、懂用途、懂操作、懂维修保养),三熟悉(熟悉实验教学进度、熟悉实验、熟悉教学仪器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5、实验技术人员是有关学科教研组或实验教研组的成员,要参加有关学科教研活动。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关心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在计算工作量,评选先进,评定职称和晋级时,要与其它教师一视同仁、要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对接触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劳保待遇。

第三章 实 验 教 学

第十一条:学校要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督促教研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工作计划,努力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和教材要求的实验教学任务。

1、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根据教学要求,结合现有仪器设备条件,编制实验目录,供教务(导)处、教研组制定学期、学年实验工作计划。 2、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工作计划,编报所需教学仪器设备和耗材。 3、实验技术人员按学校批准的学期、学年实验教学计划,提前作好实验准备,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要建立实验教学登记制度,记录各任课教师开展实验教学的情况,把它作为教师评定职称、晋级、评优的考核内容之一。

1、实验登记表(附件八)由任课教师填写后交实验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实验登记表要求,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2、实验登记表统一由实验技术人员保管。每周已经完成实验项目的登记表应汇总送教研组长签阅;每月应汇总送学校主管领导审签。每学年“实验完成情况表”(附件九)为封面汇装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实验技术人员和任课教师都要做好实验课准备工作。实验技术人员除积极配合任课教师上好实验课外,还要配合有关学科教研组开展电化教学和科技活动,学校应鼓励、支持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教具。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要按九年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调整后的高中教学大纲要求,开好开齐实验。

1、保证实验数量,实验教学应按各学科所用教材规定的基本实验数量,开好开足教材规定的实验。

2、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教材要求,结合现有仪器情况,认真执行实验教学计划,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要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努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务使学生理解实验理论和掌握实验技能。 3、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并尽可能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章 实 验 室 管 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耗材,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护、修理等都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

1、教学仪器配置由学校按国家教委和省教委颁发的中学理科和小学数学、自然常识等科的配备目录,根据需要制定计划,并报主管教育局批准执行。 2、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实验室规则(附件一)、学生实验室守则(附件二)、实验教师和实验

技术人员职责(附件三)、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条例(附件四)、对教学仪器一律不许随便拆改,如需拆改,必须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密程度和职责分工范围,事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3、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总帐(附件十一)、分帐(附件十二),并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的借出调拨,应按职责分工范围,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要及时收回、销帐。

第十六条:中学应分别设立物理、生物和化学仪器、药品的保管室,必须按仪器的性能、特点分类、分室、分柜存放,在仪器、药品瓶上贴上标签;小学应有仪器存放室,有条件的完小可设仪器、教具、标本等陈列室。 第十七条:对剧毒、有害、易爆危险品的保管、使用要按照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条例严加管理。每次使用时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品领用单,经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十八条:要根据仪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和保养制度。对定期通电、烘晒、擦油、防尘、防潮、防腐蚀、防形变等工作要制度化。

第十九条:要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损报废制度(附件六、附件十)。

1、按省有关文件规定: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处理时必须经过技术检查,对发生损坏、被窃、遗失或其它事故的应迅速向上报告,及时查清原因,做出记录,分别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

2、对一贯执行制度、爱护和节约国家物资,提高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或在事故中主动积极保护、抢救物资,以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物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应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典型事迹要总结表彰。

第二十条: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实验室的管理。

1、要定期检查学校实验教学和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

2、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提高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奖惩制度:

1、对实验工作积极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或物质奖励;

2、对实验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完成实验教学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以经济制裁; 3、对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者,应按“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附件五)”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要将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室教学工龄的长短和管理水平的高低,贡献的大小,列为评定职称和考核、晋级的条件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非教育部门办的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并由省教委条件装备处负责解释,以往所发文件与此管理办法不符者,以本管理为法为准。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中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教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深刻理解理论教学,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生要手段。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育,开展科技活动的重要基地,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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