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见附录A。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定义、代号 3.1定义 3.1.1安全
人员没有受到伤害和死亡,财产未受到损失和破坏的状态或条件。 3.1.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1.3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1.4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1.5工伤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1.6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1.7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3.1.8五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 3.1.9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未追究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3.1.10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1.11三同时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1.12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1.13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1.14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1.15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3.1.16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17安全特低电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伏的交流电压。
3.1.18 Ⅰ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一个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使外露可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不能变成带电体。 3.1.19 Ⅱ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不提供保护接零或接地或不依赖设备条件,外壳具有“回”标志。Ⅱ类工具又分为绝缘材料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材料外壳Ⅱ类工具二种。 3.1.20 Ⅲ类工具
它的防触电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工具中不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压。
3.1.21安全防护装置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3.1.22安全工具
在危险部位或危险区域内,能代替人进行操作或排除故障的专用工具。 3.2代号
3.2.1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3.2.2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3.2.3 PEN——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3.2.4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3.2.5 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3.2.6 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3.2.7 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4 基础管理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 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1.2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应该 a有文本,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4.1.3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应该
a 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含班组长)、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
b 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4.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2.1 企业必须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a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b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c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d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e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f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g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h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i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j 安全例会制度;
k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2 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3 安全生产投入
4.3.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4.3.2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4.3.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3.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4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4.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4.4.2 按企业职工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人数<300人,专(兼)职人员≥1人(或委托有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b 300人≤人数<1000人,专职人员≥2人; c 1000人≤人数<5000人,专职人员≥3人; d 人数≥5000人,专职人员≥5人。
4.4.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b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c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d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e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f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g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h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5 安全生产教育
4.5.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4.5.2 新职工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5.3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5.4 变换工种、复工和“四新”应进行安全教育。
4.5.5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4.6 事故管理
4.6.1 工伤事故统计报告
a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实统计;
b 单位负责人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迅速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4.6.2 工伤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7 “三同时”管理
4.7.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8 班组安全管理
4.8.1 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8.2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