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3 建筑声环境 ............................................................... 3
3.1 一般规定 .......................................................................................................................... 3 3.2 隔声设计 .......................................................................................................................... 5 3.3 吸声设计 .......................................................................................................................... 6 3.4 消声设计 .......................................................................................................................... 6 3.5 隔振设计 .......................................................................................................................... 7 3.6 施工、检测与验收 .......................................................................................................... 8 4 建筑光环境 ............................................................... 9
4.1 一般规定 .......................................................................................................................... 9 4.2 建筑采光设计 .................................................................................................................. 9 4.3 照明设计 ........................................................................................................................ 11 4.4 检测与验收 .................................................................................................................... 15 5
建筑热工 .............................................................. 16 5.1 一般规定 ........................................................................................................................ 16 5.2 保温 ................................................................................................................................ 18 5.3 防热 ................................................................................................................................ 19 5.4 防潮 ................................................................................................................................ 20 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23
6.1 一般规定 ........................................................................................................................ 23 6.2 供暖设计 ........................................................................................................................ 24 6.3 通风设计 ........................................................................................................................ 26 6.4 空调设计 ........................................................................................................................ 28 6.5 冷源与热源设计 ............................................................................................................ 30 6.6 施工、调试与验收 ........................................................................................................ 32 6.7 运行与维护 .................................................................................................................... 36 7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 .................................................... 38
7.1 一般规定 ........................................................................................................................ 38 7.2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控制 .................................................................................... 39 7.3 民用建筑材料控制 ........................................................................................................ 41 7.4 检测验收与运行管理 .................................................................................................... 42 8特殊洁净环境 ............................................................. 44
8.1 一般规定 ........................................................................................................................ 44
8.2 隔离屏障要求 ................................................................................................................ 44 8.3 特殊洁净环境设计 ........................................................................................................ 45 8.4 特殊洁净环境检测与运行维护 .................................................................................... 46 附录A 中国光气候分区 ..................................................... 47 附录B 空调负荷计算方法 ................................................... 50 起草说明 .................................................................. 52
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人居环境水平,促进能源资源合理利用,满足生活与工作对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和特殊洁净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建筑环境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1.0.4 建筑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环境设计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天然采光、声环境要求,以及工艺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2.0.2 建筑室外环境不应对人体构成危害;建筑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公害。
2.0.3 建筑构造应防止水或水蒸气在围护结构内部聚集。供暖建筑中应保证建筑围护结构内部不产生冷凝、外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发生结露。
2.0.4 建筑环境设计、施工应选用安全、高效和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并应符合建筑防火、节能、电气安全及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2.0.5 建筑竣工前应对建筑环境指标进行检测与验收。
3 建筑声环境
3.1 一般规定
3.1.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语言清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民用建筑具有良好的声环境。
3.1.2 对室外声环境敏感的建筑应选择在适当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建设。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建筑所处位置的声环境进行调查与测定。
3.1.3 项目规划或建筑选址时其室外的环境振动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建筑室外环境振动限值
室外环境振动限值(铅垂向Z振级,dB)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0类 1类 2类 3类 4a类 4类 4b类
80 80 65 70 75 75 75 夜间 65 67 72 72 72 3.1.4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房间的使用功能 昼 间 睡眠 日常生活 阅读、学习、思考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45 ≤45 ≤40 ≤45 夜 间 ≤37 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 生产 ≤55 ≤85 注:1.本规范中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为关窗状态下昼间和夜间时段的标准值。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昼间,6:00~22:00时;夜间,22:00~6:00时;或者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2.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指标不适用于正有列车进出的轨道交通车站。
3.1.5 主要功能用房室内的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限值应符合表3.1.5-1规定;受振动源激励的室内结构声的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应符合表3.1.5-2规定。
表3.1.5-1 主要功能用房室内振动限值(1/3倍频带铅垂向振动加速度级,dB)
1/3倍频带中心频率(Hz) 房间的使用功能 1 睡眠类用房 昼间 81 夜间 78 81 93 1.25 1.6 80 77 80 92 79 76 79 91 2 78 75 78 90 2.5 3.15 77 74 77 89 76 73 76 88 4 75 72 75 87 5 75 72 75 87 6.3 75 72 75 87 8 75 72 75 87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 车间办公区 房间的使用功能 1/3倍频带中心频率(Hz) 10 12.5 16 睡眠类用房 昼间 77 79 76 79 91 81 78 81 93 20 83 80 83 95 25 31.5 40 85 82 85 97 87 84 87 99 89 86 89 50 91 88 91 63 93 90 93 80 95 92 95 夜间 74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77 房 车间办公区
89 101 103 105 107 表3.1.5-2 主要功能用房室内结构声限值(受到振动源激励时的倍频带声压级,dB)
倍频带中心频率(Hz) 房间的使用功能 31.5 睡眠类用房 昼间 79 63 63 125 52 250 44 500 38 夜间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日常生活类用房 72 79 55 63 43 52 35 44 29 38
3.2
隔声设计
3.2.1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隔声设计并应根据房间外噪声的情况和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围护结构所需的隔声性能。
3.2.2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隔声设计并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相邻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确定围护结构所需的隔声性能。
3.2.3 选择有隔声要求的建筑构件时,应依据准确、可靠的隔声性能数据判定所选择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
3.2.4 由龙骨及轻质薄板组成的轻质隔声构造,当采用两层或多层轻质薄板叠合时,轻质薄板应错缝设置。对由龙骨及轻质薄板组成的轻质隔声构造的缝隙,应采用填充嵌缝材料密封。
3.2.5 有隔声要求的房间,当房间内有吊顶时,房间的隔墙应做到吊顶以上至楼板底面或梁底面并密封。若吊顶的隔声性能不劣于隔墙的隔声性能,则房间的隔墙可以做到吊顶以上。
3.2.6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应设套管,管线与套管之间的缝隙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3.2.7 有隔声要求的墙上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或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3.3 吸声设计
3.3.1 对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广电建筑、会议建筑、影院建筑、机场和车站候车大厅、人员密集公共空间及工业厂房等有吸声处理声学要求的建筑空间,应进行吸声设计。
3.3.2 吸声设计的目标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进行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3.3.3 吸声设计应满足下列技术规定:
l 应根据建筑类型及其使用功能,制定声学指标; 2 应根据建筑的空间形式和声学指标,进行技术方案设计;
3 应综合声学要求、空间界面条件、装饰效果及声源特性布置吸声材料; 4 应依据建筑声学指标和材料声学性能,对建筑的混响时间或吸声降噪量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
3.3.4 吸声材料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吸声材料应符合建筑声学指标的要求,且其声学性能指标数据应合法有效;
2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环保、防水、防腐和装修效果等技术要求。
3.4
应采取消声措施。
消声设计
3.4.1 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发出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噪声允许值时,
3.4.2 消声设计应满足消声效果、压力损失和气流再生噪声要求,消声器用材应满足声学、卫生、防火、物理和化学性能稳定、防潮、便于清洁等要求。建筑设计应为消声器安装留出空间。
3.4.3 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消声器形式、数量及所需消声量应根据风机声功率、管道、空气流速、房间声学特性、室内允许噪声等计算确定,并应提供消声计算书。所选消声器应有证明其消声效果、压力损失值的有效文件。
3.4.4 通风、空调系统配套消声器的总压力损失应小于设计允许值。
3.4.5 通风、空调系统配套消声器中气流速度应根据部位进行控制,消声器再生噪声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3.4.6 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及消声器外壳应有良好隔声性能,通过外壳声辐射进入房间的噪声声级应低于降噪设计要求10dB(A)及以上。
3.5 隔振设计
3.5.1 噪声敏感建筑或设有对振动、噪声敏感用房的建筑物,当距建筑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当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本规范表3.1.3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用房采取隔振措施,使建成后建筑内的功能用房达到本规范表3.1.5-1和表3.1.5-2的室内振动和噪声限值的规定。
3.5.2 设于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内的高噪声设备及设备机房应集中布置并应自成一区;有睡眠要求的噪声敏感房间的邻室及其上下层楼板或屋面及房间外的吊顶内,应避免设置具有噪声和振动大的设备或设施。
3.5.3 对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的内部或与该建筑共同基础的室外设备或设施中,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基础及其连接管线应采取隔振措施。处理后,该建筑内主要用房室内振动应达到本规范表3.1.5-1的规定,结构声应达到本规范表3.1.5-2的规定。
3.5.4 隔振对象经隔振后的最大振动值,不应大于容许振动值。
3.5.5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并提交隔振计算书。
3.6
施工、检测与验收
3.6.1 声学工程应选择具有声学工程施工经验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3.6.2 施工单位应编制声学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增设声学专业技术审核。
3.6.3 声学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声学功能要求进行中间声学测试、竣工声学检测。
3.6.4 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各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等指标。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3.6.5 竣工声学检测应由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并将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3.6.6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竣工图纸、声学材料的声学性能有效检测报告,竣工声学检测报告等内容。
4 建筑光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光环境应包括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
4.1.2 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均应满足视觉要求,其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4.1.3 对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光环境设计计算。
4.1.4 光环境设施的安装应安全可靠;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4.2
建筑采光设计
4.2.1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合理确定窗地面积比。
4.2.2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其分级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场所参考平面上的采光标准值
侧面采光 采光等级 Ⅰ Ⅱ Ⅲ Ⅳ Ⅴ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 室内天然光照度 采光系数 室内天然光照度 标准值(%) 标准值(lx) 标准值(%) 标准值(lx) 5 4 3 2 1 750 600 450 300 150 5 3 2 1 0.5 750 450 300 150 75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按本规范第4.2.3
条的规定进行修正。
4.2.3 光气候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所在地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乘以
表4.2.3规定的相应地区的光气候系数。
表4.2.3 光气候系数
光气候区 光气候系数K 室外设计照度(lx)
I 0.85 18000 II 0.90 16500 III 1.00 15000 IV 1.10 13500 V 1.20 12000 4.2.4 采光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应满足IV级要求; 2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应满足III级要求。
4.2.5 采光均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4; 2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4.2.6 室内饰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满足表4.2.6的规定;
表4.2.6 反射比
表面名称 顶 棚 墙 面 地 面 反射比 0.6~0.9 0.3~0.8 0.1~0.5 2 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
4.2.7 视觉识别作业场所应有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4.2.8 对光敏感展品的展厅内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和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
4.2.9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
4.2.10 建筑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日照要求的场所应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2 建筑轮廓尺寸、布局和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4.2.11 玻璃幕墙反射光的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2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窗台面上玻璃幕墙反射光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 设置玻璃幕墙时,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内,行车距离100m 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4.3 照明设计
4.3.1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合理确定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4.3.2 人工照明设计照度标准值应按1 lx、2 lx、3 lx、5 lx、10 lx、15 lx、20 lx、30 lx、50 lx、75 lx、100 lx、150 lx、200 lx、300 lx、500 lx、750 lx、1000 lx、1500 lx、2000 lx分级。 4.3.3 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2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4.3.4 特定场所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性的危险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并应满足
洁净场所的相关要求;
3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选用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4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避免由于灯具高温引起的安全隐患。 4.3.5 工作场所人工照明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
2 教室书写板应设局部照明,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3 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 化验室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5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4.3.6 眩光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2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6 的规定。
表4.3.6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cd/m2) 屏幕分类 亮背景暗字体或图像 暗背景亮字体或图像
屏幕亮度大于200 cd/m 3000 1500 2屏幕小于等于200 cd/m 1500 1000 24.3.7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色温不应高于5700K;
2 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 SDCM; 3 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80; 4 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0。
4.3.8 用于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场所的一般照明的光源或灯具,其额定功率下光输出频闪比应符合表4.3.8的规定。
表4.3.8 频闪比要求
光输出波形频率f 频闪比限值(%) f≤9Hz 9Hz<f≤3125Hz
FPF≤0.288 FPF≤f×0.08/2.5 4.3.9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采用的光源或灯具光生物安全应符合RG0等级的要求;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光源或灯具的光生物安全应符合RG1等级的要求。
4.3.10 陈列绘画、彩色织物以及其他多色展品等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光源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90。
4.3.11 对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lm。
4.3.12 工业建筑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生产场所照明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4.3.13 各场所设置的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4.3.14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照度值应满足消防作业及救援的要求;
2 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高危运动项目场地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度标准值的50%; 4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4.3.15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术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30%照度;
2 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 lx; 3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4.3.16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4.3.16的规定值。
表4.4.2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 参数 垂直面 照度(Ev)(lx) *
应用条件 熄灯时段前 熄灯时段 环境区域 E1区 2 0* E2区 5 1 E3区 10 2 E4区 25 5 注:对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影响,此值可提高到1 lx。
4.3.17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居住空间产生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4.3.17的规定值。
表4.3.17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参数 灯具发光强度 I(cd) 应用条件 熄灯时段前 熄灯时段 环 境 区 域 E1区 2500 0 * E2区 7500 500 E3区 10000 1000 E4区 25000 2500 注:1.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但对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例。
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到500 cd。
4.3.18 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4.3.18的规定值。
表4.3.18 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参数 上射光通比 环 境 区 域 应用条件 E1区 灯具所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0 E2区 5 E3区 15 E4区 25
4.3.19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4.4.5的规定值。
表4.4.5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 参数 建筑立面亮度((cd/m2) 外投光标识被照面L2)对自发光标识亮度(s) 平均亮度;广告标识,指发光面(cd/m2) 的平均亮度 1)应用条件 ) 环 境 区 域 E1区 0 E2区 5 E3区 10 E4区 25 Lb被照面平均亮度 50 400 800 1000 注:1 若被照面为漫反射面,亮度可根据被照面的照度E和反射比ρ,按L?E?/?式计算出亮度Lb或Ls。
2 LS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3 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4.3.20 人的视觉行为和正常生活易受光干扰的场所,不应采用彩色光和动态光。
4.3.21 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4.4 检测与验收
4.4.1 对采光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测量,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和采光均匀度。
4.4.2 项目验收时,应对正常照明、应急照明两种照明模式进行检测,各场所的照明指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室内正常照明应对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和
显色指数进行抽检;
2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应对场所的照度、现场色温和显色指数进行抽检;
3 应急照明应对各场所的照度和灯具表面亮度进行检测。
5 建筑热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气候区划指标应符合表5.1.1-1和表5.1.1-2的规定。
表5.1.1-1 建筑气候一级区划指标
区名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黑龙江、吉林全境;辽宁大部;内蒙中、北部及陕西、陕西、河北、北京北部的部分地区 天津、山东、宁夏全境;北京、河北、山西、陕西大部;辽宁南部;甘肃中东部以及河南、安徽、江苏北部的部分地区 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全境;江苏、安徽、四川大部;陕西、河南南部;贵州东部;福建、广东、广西北部和甘肃南部的部分地区 海南、台湾全境;福建南部;广东、广西大部以及云南西南部和元江河谷地区 云南大部;贵州、四川西南部;西藏南部一小部分地区 青海全境;西藏大部;四川西部;甘肃西南部;新疆南部部分地区 Ⅰ 1月平均气温≤-10℃ 年降水量200~800mm 7月平均气温≤25℃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7月平均相对湿度≥145d ≥50% 1月平均气温-10~0℃ 7月平均气温18~28℃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80d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45~90d Ⅱ Ⅲ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1月平均气温0~10℃ 40d~110d 7月平均气温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25~30℃ 90~0d 1月平均气温>10℃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7月平均气温100~200d 25~29℃ 7月平均气温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8~25℃ 0~90d 1月平均气温0~13℃ 7月平均气温<18℃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月平均气温90~285d 0~-22℃ 7月平均气温≥18℃ 1月平均气温-5~-20℃ 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区名 年降水量10~600mm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120d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10d~180d Ⅳ Ⅴ Ⅵ Ⅶ 新疆大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 表5.1.1-2 建筑气候二级区划指标 指 标 ⅠA ⅠB ⅠC ⅠD ⅡA ⅡB ⅢA ⅢB ⅢC ⅣA ⅣB ⅤA ⅤB ⅥA ⅥB ⅥC ⅦA ⅦB ⅦC ⅦD 1月平均气温 冻土性质 ≤-28℃ 永冻土 -28~-22℃ 岛状冻土 -22~-16℃ 季节冻土 -16~-10℃ 季节冻土 7月平均气温 7月平均气温日较差 ≥25℃ <10℃ <25℃ ≥10℃ 最大风速 7月平均气温 ≥25m/s 26~29℃ <25m/s ≥28℃ <25m/s <28℃ 最大风速 ≥25m/s <25m/s 1月平均气温 ≤5℃ >5℃ 7月平均气温 1月平均气温 ≥10℃ ≤-10℃ <10℃ ≤-10℃ ≥10℃ >-10℃ 1月平均气温 7月平均气温 年降水量 ≤-10℃ ≥25℃ <200mm ≤-10℃ <25℃ 200~600mm ≤-10℃ <25℃ 50~200mm >-10℃ ≥25℃ 10~200mm
5.1.2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指标应符合表5.1.2-1和表5.1.2-2的规定。
表5.1.2-1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
一级区划名称 严寒地区(1) 区划指标 主要指标 ???????????≤?10℃ 辅助指标 145≤??≤5 寒冷地区(2) 夏热冬冷地区(3) ?10℃??????????≤0℃ 0℃??????????≤10℃ 25℃??????????≤30℃ 10℃?????????? 25℃??????????≤29℃ 0℃??????????≤13℃ 18℃??????????≤25℃ 90≤??≤5<145 0≤??≤5<90 40≤??≥25<110 100≤??≥25<200 夏热冬暖地区(4) 温和地区(5)
0≤??≤5<90 表5.1.2-2 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及设计要求
二级区划名称 严寒A区(1A) 严寒B区(1B) 严寒C区(1C) 寒冷A区(2A) 寒冷B区(2B) 夏热冬冷A区(3A) 夏热冬冷B区(3B) 夏热冬暖A区(4A) 夏热冬暖B区(4B) 温和A区(5A) ??????26<10 温和B区(5B) 区划指标 6000≤??????18 5000≤??????18<6000 3800≤??????18<5000 2000≤??????18<3800 ??????26≤90 ??????26>90 1200≤??????18<2000 700≤??????18<1200 500≤??????18<700 ??????18<500 700≤??????18<2000 ??????18<700 设计要求 必须进行保温设计 必须进行保温设计 必须进行保温设计 必须进行保温设计 必须进行保温、应进行隔热设计 必须进行隔热、应进行保温设计 必须进行隔热、应进行保温设计 必须进行隔热设计 必须进行隔热设计 应进行保温设计 -
5.2
A区建筑设计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
保温
5.2.1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夏热冬冷地区、温和
5.2.2 非透光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非透光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温差的限值
非透光围护结构部位 外墙 楼、屋面 地面 地下室外墙 允许温差?????(K) 防结露 基本热舒适 ≤3 ≤????????? ≤4 ≤2 ≤4
5.2.3 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在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监测数据应逐时记录。
5.3
计应满足隔热要求。
防热
5.3.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设计必须满足隔热要求,寒冷B区建筑设
5.3.2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表5.3.2的要求。
表5.3.2 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空调房间 房间类型 自然通风房间 重质围护结构 (D≥2.5) 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轻质围护结构 (D<2.5) ?i,max?te,max?ti?2?ti?3 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i,max?te,max?ti?2.5?ti?3.5 注:te,max表示室外逐时空气温度最高值;ti表示室内空气温度。
5.3.3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和变化规律的情况下,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一维非稳态方法进行计算,并应按房间的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边界条件;
2 计算模型应选取外墙、屋面的平壁部分;
3 当外墙、屋面采用两种以上不同构造,且各部分面积相当时,应对每种构造分别进行计算,内表面温度的计算结果取最高值。
5.3.4 夏季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检验应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不少于12个月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内表面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5.4 防潮
5.4.1 供暖建筑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5.4.2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0.9℃时,应对围护结构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 2 热桥部分的内表面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取60%;
2) 应根据热桥部位确定采用二维或三维传热计算; 3) 距离较小的热桥应合并计算。
3 当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重新进行验算。
5.4.3 热桥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按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进行。
5.4.4 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5.4.4的规定。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应按式5.4.4的规定计算。
表5.4.4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
保温材料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 (ρ0=500kg/m~700kg/m) 33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Δw] (%) 4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 (ρ0=300kg/m~500kg/m)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 (ρ0=300kg/m~400kg/m) 矿渣和炉渣填料 水泥纤维板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制品(板或毡) 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 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PUR) 酚醛泡沫塑料(PF) 玻化微珠保温浆料(自然干燥后) 胶份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自然干燥后) 复合硅酸盐保温板 2 5 5 15 10 10 10 5 5 5 33336 7 H0.i?Pi?PS,C (5.4.4)
P?P10?o?i??w?S,Ce?24ZHo,e式中:H0.i——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m2?h?Pa/g ) ;
H0,e——冷凝计算界面至围护结构外表面之间的蒸汽渗透阻(m2?h?Pa/g );
?0——保温材料的干密度(kg/m3);
?i——保温材料厚度(m);
??w? ——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 (% ) ,应按本规范表5.4.4的规
定取值;
Z ——供暖期天数;
PS,C —— 冷凝计算界面处与界面温度?c对应的饱和水蒸气分压(Pa)。
5.4.5 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5.4.6 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检测时,样品应从经过一个供暖期后建筑围护结构中取出制作,含水率检测应根据材料特点按不同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保障安全健康舒适的生活及工作环境。 6.1.2 民用建筑供暖、空调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房间供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 2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设计温度不应高于29℃,且相对湿度不应高于70%。
6.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人员新风量需求及空气质量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及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其主要房间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2 居住建筑最小换气次数不应低于0.5次/h。
6.1.4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6.1.5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设计应保证系统运行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系统设备、管道及其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2 当供暖管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3 闭式供暖空调水系统应设置定压和膨胀装置;
4 冬季有冻结危险的地区,有设备和管道中存水或不能保证完全放空的区域应采取防冻措施。
6.1.6 供暖空调系统水质应符合系统设备安全运行要求;与处理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6.1.7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检测与监控设备或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设备和管道系统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节能运行的参数均应进行检测;
2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应能通
过远程/就地转换开关实现远距离与就地手动控制之间的转换;
3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能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
4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末端调控措施。
6.1.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
1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不包括室内供暖管道); 2 热介质必需保证一定状态或参数时; 3 安装或敷设在有冻结危险场所时; 4 不保温时,热损耗量大,且不经济时;
5 不保温时,散发的热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6.1.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管道(包括阀门、管附件等)应进行保冷;保冷材料的最低安全使用温度应低于正常操作时介质的最低温度。
1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减少设备与管道的冷损失时; 2 冷介质低于常温,需要防止设备与管道表面凝露时; 3 需要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的温升或汽化时;
4 设备、管道不保冷时,散发的冷量会对房间温、湿度参数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安全因素。
6.1.10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进行消声与隔振设计,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6.1.11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留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并应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6.2 供暖设计
6.2.1 供暖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2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3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户内供暖负荷应附加户间传热量,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6.2.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地区的民用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
6.2.3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热水为热媒;
2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3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6.2.4 当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辐射体的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表6.2.4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 设 置 位 置 人员经常停留的地面 人员短期停留的地面 无人停留的地面 温 度 上 限 值 29 32 42 2 毛细管网辐射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6MPa; 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应设置绝热层,设置要求应符合节能要求。
6.2.5 当采用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并应符合电气系统安全性要求; 2 发热电缆辐射供暖、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的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4的规定;
3 辐射供暖用加热电缆产品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6.2.6 当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2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6.2.7 当采用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2 户式燃气炉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3 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空气源热泵供热性能应符合节能要求;
4 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具有防冻保护、室温调控功能,并应设置排气、泄水装置。
6.3 通风设计
6.3.1 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6.3.2 下列场所或条件下,应设置机械通风措施:
1 无外窗卫生间; 2 厨房;
3 公共卫生间及无条件设置气窗的公共浴室; 4 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设备机房;
5 汽车库内CO最高允许浓度大于30mg/m3时; 6 使用燃气燃烧设备场所;
7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6.3.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3.4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并应能发出报警,并且自动连锁开启事故通风机。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且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联锁。
6.3.5 卫生间、厨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开口,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2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露的措施;
3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公共浴室无条件设气窗时,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
4 发热量大且散发大量油烟和蒸汽的厨房设备应设排气罩等局部机械排风设施;其他区域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5 产生油烟设备的排风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3,小型、中型、大型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应分别达到60%、75%和85%;
6 厨房排油烟风道不应与防火排烟风道共用。
6.3.6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 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应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7 对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否则应采取通风净化措施。
6.4 空调设计
6.4.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人体健康、设备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 2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6.4.2 空调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2 末端设备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应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3 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4 空调负荷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4.3 空调区、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确定,并符合本规范第6.1.2条的规定;
2 空调区的新风量,应按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补偿排风和保持空调区空气压力所需新风量之和以及新风除湿所需新风量中的最大值确定;
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当系统服务于多个不同新风比的空调区时,系统新风比应小于空调区新风比中的最大值。
6.4.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空调区,应独立设置空调风系统。
6.4.5 下列情况时,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1 夏季空调系统的室内空气比焓大于室外空气比焓;
2 系统所服务的各空调区排风量大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3 室内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4 卫生或工艺要求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6.4.6 对舒适性空调系统,当空调区与室外或空调区之间有压差要求时,最大压差不应超过30Pa。
6.4.7 当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 2 风机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4.8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外机之间以及室内机之间的最大管长和最大高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 室外机变频设备应与其他变频设备保持合理距离。
6.4.9 对舒适性空调系统,当采用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冷却除湿处理新风时,新风再热不应采用外部热源;
2 采用转轮或溶液除湿处理新风时,转轮或溶液再生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 3 应对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进行监测,并采取确保末端设备表面不结露的自动控制措施。
6.4.10 辐射供冷系统供水温度应保证供冷表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1℃~2℃。
6.4.11 当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6.4.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调,当采用粗效过滤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中效过滤器; 2 工艺性空调,应按空调区的洁净度要求设置过滤器; 3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6.4.13 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应设置防冻保护控制措施。
6.5 冷源与热源设计
6.5.1 供暖空调系统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与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与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
确定。
6.5.2 供暖空调系统冷源与热源设计,应采取可靠的通风、排烟、排水措施,避免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和人员危害。
6.5.3 集中空调系统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应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6.5.4 对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供热(包括供暖和空调供热),全年使用时,锅炉或换热器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因故停止工作时,锅炉的总供热量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换热器总供热量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70%。
6.5.5 选择电动压缩式制冷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
2 制冷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保的规定。机组制冷剂安全阀泄压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6.5.6 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2 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为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3 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6.5.7 当采用蓄能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逐时空调负荷应按一个蓄能周期计算,并应附加间歇运行负荷系数; 2 蓄热水池或水蓄冷系统的蓄冷、蓄热共用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3 乙烯乙二醇的载冷剂管路系统不应选用内壁镀锌的管材及配件。
6.5.8 空调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直接蒸发冷却器的系统外,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当建筑物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的空调水系统;
2 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3 除使用地表水之外,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并应设置水处理装置;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下的地区,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6.6
行见证取样检验。
施工、调试与验收
6.6.1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的绝热材料、散热器和风机盘管进场时,应进
6.6.2 室内供暖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6.6.3 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地面辐射系统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2 加热电缆冷热线的接头应采用专用设备和工艺连接,不应在现场简单连接;接头应可靠、密封,并保持接地的连续性;
3 施工过程中,加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4 施工过程中,加热供冷部件敷设区域,严禁穿凿、穿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5 加热电缆出厂后严禁剪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加热电缆严禁敷设; 6 加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线预留管;
7 严禁在施工现场对电热膜进行裁剪、连接导线、电气绝缘等操作; 8 在混凝土填充层未固化前,严禁通电调试和使用电热膜。
6.6.4 供暖空调水系统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设备连接前,系统管道水压试验、冲洗(吹洗)试验应合格; 2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3 热水地面辐射系统盘管隐蔽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4 水系统安装完毕后,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6.6.5 对区域锅炉房供暖系统,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安装完成后应做定压调整;
2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应安装齐全并保证有效。
6.6.6 风管与风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加工质量应通过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或相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2 薄钢板法兰矩形风管不得用于高压风管;
3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4 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难燃要求;
5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6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7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应全数检查并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6.6.7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它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3 外表温度高于60℃位于人员易接触部位的风管,应有防烫伤的措施; 4 风口安装时,X射线、γ射线发射房间的送、排风口必须采取防止射线外泄的措施。
6.6.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 2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6.6.9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6.6.10 制冷剂管道系统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管道内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焊接;
2 系统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后,应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
3 制冷剂充灌和制冷机组试运转过程中,严禁向周围环境排放制冷剂。
6.6.11 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2 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5kPa时,焊缝无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对全部焊缝进行无损检测并合格;
3 燃气管道吹扫和压力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水。
6.6.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电动执行器、控制器和控制器箱(柜)的可导电外壳、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6.13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防腐与绝热施工应在风管系统严密性试验、水系统水压试验及制冷剂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防腐与绝热施工完成后,应按设计对管道系统进行标识。
6.6.14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及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设备单机试运转不应少于2h;制冷机组的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h。空调系统试运行不应少于8h;
2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3 试运行期间应完成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调试;
4 调试完成后应对室内环境参数进行检测,并符合设计要求。室内环境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2) 3) 4)
供暖房间空气温度
舒适性空调房间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恒温恒湿房间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其波动范围; 净化通风系统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
6.6.15 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各设备及系统应处于完成调试并可运行的状态。
6.7
日志和设备的技术档案。
运行与维护
6.7.1 应建立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和维修等规章制度,并应保存运行
6.7.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空调房间的运行设定温度应符合本规范供暖空调设计温度的要求; 2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空调房间内CO2浓度应小于0.1%;
3 当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供暖空调系统水力失调率和风量失调率超过20%时,应对其水系统和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
6.7.3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中设置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应进行检查、维护、试验,保证其功能正常有效。
6.7.4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修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应远离化学性或生物性污染源及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不得从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吊顶内吸入新风;
2 空气处理设备的凝结水集水部位、加湿器设置部位应进行日常检查,不应存在积水、漏水、腐蚀和有害菌群孳生现象;
3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风管和空气处理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清洗。风管检查周期每2年不应少于1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1次;
4 空调系统初次运行和停止运行六个月以上再次运行之前,应对空气处理机组的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加湿器、冷凝水盘、变风量末端装置、热回收装置等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清洗或更换;
5 电辐射供暖系统每年供暖期使用前,应检查温控器及电路系统; 6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辐射表面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得进行打洞、钉凿、撞击、高温作业等工作;
7 每年供暖或空调系统运行前,自动控制设备及监测计量仪表应维修、校核;每年供暖或空调系统结束后,应导出历史记录数据并妥善保存;
8 每个供暖期或供冷期,供暖空调系统水质应至少检测一次,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6.7.5 空调系统及设备的防冻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工况运行前,应对防冻措施和防冻设备进行试运转; 2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加热供冷管在非供暖或非供冷季应进行满水保护。在有冻结可能的地区应排水、泄压。
6.7.6 空调系统的制冷剂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制冷机组采用的制冷剂对人体有害时,应对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通风系统进行日常检查、检测和维护,保证各项功能正常有效;
2 当需要排空制冷剂进行维修时,应使用专用回收机对系统内剩余的制冷剂回收。
6.7.7 空调系统突发事件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空调系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事先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并会同空调通风系统设计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及长期的防范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应限于下列三种:
1)在当地处于传染病流行期,病原微生物有可能通过空调通风系统扩散时;
2)在化学或生物污染有可能通过空调通风系统实施传播时; 3)发生不明原因的空调通风系统气体污染时。
2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突发事件中的高危区域,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运行或停止运行; 2)对突发事件中的安全区和其他未污染区域,应全新风运行,并应防止其他污染区域回风污染;
3)空调通风系统中的空气处理设备应按卫生防疫要求清洗消毒或更换,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加湿器、冷凝水盘等易积聚灰尘和孳生细菌的部件,应定期消毒或更换。
7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
7.1
一般规定
7.1.1 民用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建筑选址的污染物本底浓度;
2建筑主体和装饰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浓度释放限值; 3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或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
7.1.2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7.1.2 的规定。
表7.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氡(Bq/m) 甲醛(mg/m) 苯(mg/m) 氨(mg/m) TVOC(mg/m) 33333I 类民用建筑工程 ≤100 ≤0.07 ≤0.07 ≤0.15 ≤0.4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100 ≤0.08 ≤0.09 ≤0.2 ≤0.5 注:1 Ⅰ类民用建筑: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Ⅱ类民用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检测时室外风力不大于5级;检测现场及其周围应无影响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因素,雾霾重度污染及以上情况,不宜进行现场检测。
3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7.1.3 民用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
7.1.4 电辐射供暖产品电磁辐射量应小于100μT。
7.1.5 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净化系统。
7.1.6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过程中不应产生新的污染;高压静电空气净化装置应设置与风机有效联动的控制措施。
7.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7.1.8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7.2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控制
7.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7.2.2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 m2·s且小于0.1Bq/ 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7.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 m3,且小于50000Bq/ 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 m·s且小于0.3Bq/ m·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3
2
2
7.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 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取建筑物
综合防氡措施。
7.3 民用建筑材料控制
7.3.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粉煤灰、矿渣、炉渣、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应符合表7.3.1 的规定。
表7.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IRa) 外照射指数( Iγ)
限 量 ≤1.0 ≤1.0 7.3.2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膨胀型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0.50%,非膨胀型不应大于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7.3.3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7.3.3 的规定。
表7.3.3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限 量 测定项目 A 内照射指数(IRa) 外照射指数( Iγ) ≤1.0 ≤1.3 B ≤1.3 ≤1.9
7.3.4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本规范表7.3.3规定的A 类。
7.3.5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必须达到E1级要求。
7.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必须具
备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
7.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0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H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胶粘剂应有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报告;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测报告,本体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溶剂型及本体型胶粘剂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
7.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7.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含苯(包括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不包括甲苯、二甲苯)的涂料、稀释剂和溶剂。
7.3.10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施工前必须检验地面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或释放量,严禁采用超标材料。
7.4 检测验收与运行管理
7.4.1 民用建筑工程(含室内装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本规范表7.1.2的要求。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7.4.2 建筑物投入正常使用后,应对典型房间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格时,应采取空气净化处理措施。
8特殊洁净环境
8.1 一般规定
8.1.1 民用及工业建筑中需对空气悬浮颗粒物或微生物污染物进行严格控制的特殊洁净环境环境,应满足本章规定要求。
8.1.2 特殊洁净环境应满足工艺操作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应保障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需要,并应避免排放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8.1.3 特殊洁净环境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按表8.1.2确定。当工艺要求控制粒径不止一个时,相邻两粒径中的大者与小者之比不得小于1.5倍。
表8.1.2 特殊洁净环境空气洁净度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N) 1 2 3 4 5 6 7 8 9
大于或等于要求粒径的最大浓度限值(pc/m3) 0.1μm 10 100 1000 10000 100000 — — — 0.2μm — 24 237 2370 23700 237000 — — — 0.3μm — 10 102 1020 10200 102000 — — — 0.5μm — — 35 352 3520 35200 352000 1μm — — 83 832 8320 83200 832000 5μm — — — — — 293 2930 29300 293000 8.2 隔离屏障要求
8.2.1 特殊洁净环境的围护结构应保持严密,特殊洁净环境若设置外窗应为不能开启的密闭窗。
8.2.2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设立缓冲室或传递窗。
8.2.3 需控制环境微生物浓度的生物类特殊洁净环境,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及
实验动物饲养繁育的特殊洁净环境应设置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类动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8.3 特殊洁净环境设计
8.3.1 特殊洁净环境内的送风量应能满足维持空气洁净度、保障热湿环境、工艺所需排风以及新风量供给需求。
8.3.2 特殊洁净环境应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设置送排风机连锁控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保护房间洁净度为主要目的的正压洁净室在开机时送风机应先于排风机开启,关机时,送排风机的关停次序应与开机程序相反;
2 以防止风险控制区内污染空气外泄为主要目的负压洁净室在开机时排风机应先于送风机开启,关机时送排风机的关停次序应与开机程序相反;
3 净化空调系统应具备措施避免开关机过程中特殊洁净环境围护结构承压过大,以及压力梯度逆转。
8.3.3 特殊洁净环境应合理利用回风,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应循环利用回风:
1 对回风进行净化及热湿处理所需能耗代价高于直接利用新风时; 2 对回风进行净化处理后仍可能导致人员健康、产品质量以及室内环境污染风险时。
8.3.4 特殊洁净环境与周围的空间必须按工艺要求维持一定的正压差或负压差。洁净区内应保持气流从清洁区域向污染区域定向流动的压力梯度。
8.3.5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8级的洁净室不得使用散热器。
8.3.6 特殊洁净环境应根据工艺及风险控制需要确定空气过滤器的配置、级别。用于排风中生物气溶胶及放射性气溶胶净化处理的过滤器应为高效空气过滤器,必要时应使用两道高效空气过滤器。
8.3.7 空气过滤器的设计处理风量不应大于其额定风量。
8.3.8 特殊洁净环境末级送风净化处理措施不应产生危害人员健康及产品质量的有害气体、物质以及电磁干扰、辐射等。其净化过滤材料及净化措施机理应能耐受使用环境条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出现净化过滤效率的降低。
8.3.9 当特殊洁净环境排风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时,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8.4 特殊洁净环境检测与运行维护
8.4.1 特殊洁净环境施工结束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检测。性能检测应至少包括风速或送风量、洁净度以及静压差。对于以控制生物气溶胶为目的、5级或5级以上的以及有行业要求的特殊洁净环境,还应对安装后的送风末端高效过滤器或末端装置进行检漏测试,安装后的排风高效过滤器应进行检漏测试。
8.4.2 特殊洁净环境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测,最长检测时间间隔应符合表8.2规定。
表8.4.2 特殊洁净环境使用过程性能检测最长时间间隔
检测项目 空气洁净度 空气洁净度大于5级:12个月 风速或风量 静压差
12个月 12个月 检测最长时间间隔 空气洁净度≤5级:6个月 8.4.3 高效空气过滤器等净化装置用于有毒有害物净化处理时,应对安装后设备功能及严密性进行检测验证,并在特殊洁净环境投入运行后定期进行检测验证,最长检测时间间隔应不超过24个月。
8.4.4 对排风净化处理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等操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工作人员的健康及周边环境受到损害与污染。
附录A 中国光气候分区
A.0.1 中国的光气候分区应按图A.0.1确定。
图A.0.1 中国光气候分区
注:按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klx):I.Eq≥45;II.40≤Eq<45;III.35≤Eq<40;IV.30≤Eq<35;V. Eq<30。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 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