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抢注域名的争议解决办法
关于恶意抢注域名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一、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一)、各机构的关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整个域名系统的管理者,它管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经CNNIC授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或间接完成注册的机构。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指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认可并由其指定的解决争议的机构。例如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主要处理COM域名争议。
【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04年12月20日)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解决办法程序规则》(06年3月17日)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二)、该争议解决的步骤与强制性规定
1、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形式性审查; 2、审查后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
3、裁定受理的要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4、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专家组成员并将案件移送专家组审理; 5、专家组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解决办法》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解决办法程序》
第十一条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有关说明文字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或文件页数的限制。)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对投诉书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要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按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如果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缺陷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投诉书所存在的缺陷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诉被视为撤回,但并不妨碍投诉人另行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
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第十九条 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线公布专家名册。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第二十四条 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关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七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成立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