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转入单位填写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转出单位填写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转入理由: □ 使用 □ 销售 □ 其他 附件: □ 1.转入单位许可证 □ 2.转出单位许可证 □ 3.转让协议 □ 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 5.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1 核素 I-131 总活度(Bq) 频次(次/年) 用途 转入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 同意转入 □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自然年末。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清单容量不够的,审批表分多页打印,并加盖转入和转出单位公章。 3.转出单位应在其单次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所有转出备案必须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转入单位应每年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一次,所有转入备案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