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生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学校学生档案室保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重新就业的,档案即按有关规定转给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二十条 学生出国不归、失踪、逃亡,经证实,其档案仍由学生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字,方可保留二年,超过二年的,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按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收费标准,收取毕业生人事档案保管费。收取的档案管理费主要用于毕业生档案管理的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学生档案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原则,学生档案室对学生档案进行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学生档案设立专门档案室,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达到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要求,并经常检查。
(二)要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和室内适宜的温湿度。 (三)学生档案室统一保管学生档案,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生档案室要不断研究和改进学生档案的管理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和现化化管理。
第六章 学生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来查阅学生档案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档案所在学院领导签字同意;
(二)学生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 (三)学生个人不能查阅自己的档案材料;
(四)查阅、借用学生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折叠、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若出现此类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学生查询档案去留情况,应出具相关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查询。
第七章 学生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学生档案室按机要件的交送规定,将毕业生档案及时寄送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指定的就业报到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七条 考取外校研究生的学生档案,按教务处或录取学校发出的正式通知,学生档案室将档案转至相关提档部门或录取院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生档案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转递学生档案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档案应通过机要投递或派专人送取,不能邮寄,不得由学生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的学生档案必须按“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填写,严密包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理工学院全日制学生,成人学生档案由成教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