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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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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省司法厅会同省应急厅起草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草案)》。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_互动交流_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lititi@shandong.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司法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743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角上注明“《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

山东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2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第七条【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政府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制度安排,编制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种以上风险并且有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预案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并编制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草案)》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省司法厅会同省应急厅起草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草案)》。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_互动交流_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二、发送电子邮件:lititi@sha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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