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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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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修正)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8;828;82801; 【批准日期】2006.09.27

【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9.30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7月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订<银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30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 1 / 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居民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或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的行为。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外 2 / 4

表面以及临街门面定期清洗、粉刷和装饰,确保其外观及阳台、门窗、楼顶等整洁美

观。

第九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护栏、电杆、行道树和临街建筑物门窗外、屋顶、平台及未封闭的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的支架、护栏应当使用耐腐蚀材料,已腐蚀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需要隔离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高度不得超过1.8米,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门窗上设置的遮阳篷帐,应当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立临时经营性摊点的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具体实施审批事项。

因建设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征得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道或临时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和城市广场、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物品或从事烧烤等易污染的经营活动。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路面污染的,由责任人予以清除。 3 / 4

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室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宣传品等。

未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利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悬挂或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雕塑及横(条)幅、彩旗、气球等。

经批准设置或悬挂的,要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到期应当撤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路牌、车站牌、候车亭、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信筒)、消防栓、照明设施、线杆、栏杆等设施,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标准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城市广场、街道两侧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应当保持清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杂物等。

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装饰性灯光设施。

装饰性灯光设施残缺或损坏时,设置单位或业主应及时修复。

第十九条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应当完好、整洁,破损残缺、不洁的,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 道路、广场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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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修正)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28;82801;【批准日期】2006.09.27【发布部门】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9.30【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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