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
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2006年11月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
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6年9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的基础上,对我院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我院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一篇可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专著或教材(本人完成字数专著在3万字以上,教材在5万字以上,可累计)来代替。发表在一类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可以算作两篇核心论文。
二、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至少要满足以下的一项要求:
1.硕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至少发表1篇与法学有关的学术论文或翻译的论文。
2.硕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
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累计参编公开出版(有正式书号)的同一本著作内的2万字以上。
3.硕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必须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有正式刊号)上至少发表1篇与法学有关的学术论文。
4.硕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硕士学位之前,获得省级以上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颁发的法学学术论文奖。
5.硕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硕士学位之前,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但以该科研成果申请学位授予的,必须独立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结题报告或结项证明中署名。
6.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1项(研究生排序为发明人前3名,“厦门大学”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公布即予认可),相当于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其中排序第一相当于发表一篇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研究生排序为设计人前3名,“厦门大学”为第一申请人,获得专利授权通知书即予认可),相当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非核心)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二)法律硕士研究生暂不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三、核心刊物的认定
核心刊物的认定以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为准,旧版在新版公布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境外和港澳台的书刊级别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刊物学术水平另行评定。
四、 用稿通知不能作为发表学术论文的证明。
五、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达到以上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者暂不授予学位。
六、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三年内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亦不接受逾期的申请。
七、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两年内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亦不接受逾期的申请。
八、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补充,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06〕9号)同时废止。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5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其论文要求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厦门大学法学院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