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陕教职办[2012]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9.14 【实施日期】2012.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
示范项目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陕教职办〔2012〕31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市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实习学生的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最近教育部陆续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2〕13号)、《关于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2〕63号)和《关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有关保障额度和保险费率等事项的补充通知》(教职 1 / 2
成司函〔2012〕140号)等三个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
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施“统保示范项目”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正在全面推行,每年约有数万名职业院校学生要参加顶岗实习,因此,在职业院校推行“统保示范项目”,是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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