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济源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特制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1月5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田建设,加快推进济源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26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济源示范区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以下简称“先建后补”项目)是指经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审批、立项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的农田建设项目,立足于解决以前年度各类农田建设项目规划时受建设规模、项目投资等限制,面积小、位置偏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将济源以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的遗漏区域及零星地块尽快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后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将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付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遵照“自愿申报、择优审批、依法建设、信息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以《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为依据,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项目能够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要建立项目库,把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入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须符合济源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且有利于带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耕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0亩以上。
第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设投资标准不低于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标准。
三、申报程序
第九条 “先建后补”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写项目建议书,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内容评估论证,符合“先建后补”项目申报条件的,纳入“先建后补”项目库。
第十一条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在项目库中择优挑选成熟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包括项目示意图、现状图、规划图、施工图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拟实施的项目报请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批复,并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案。
四、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工程施工和重要设备及物资采购,鼓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由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规定比价择优公开确定,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设期限为1—2年,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过程中及时做好各项记录,保证档案完整无缺。
第十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管护组织,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
第十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完工后,由项目申报单位自验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由农业农村局确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不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形成的资产按要求进行登记入账。
五、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当年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标准。
第二十条 “先建后补”项目申报单位完成计划内容,且验收合格,工程结算价款达到或超过计划资金额度100%的,按计划批复标准报账;工程结算价款低于计划资金额度的,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报账;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申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按上述规定报账。
六、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先建后补”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一般采取当年立项,使用下一年度资金指标的模式。
第二十二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国家、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建设内容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确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第三方机构评审、验收、竣工决算和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报账票据日期可追溯至该项目立项批复日。
七、报账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决算、移交完成后一次性报账支付。
八、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先建后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会同财政金融局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强化“先建后补”项目的指导和督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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