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
《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
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
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
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
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
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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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
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
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与资助政策
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
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建设扶持的额度,按如下方法计算:
建设扶持额度=(协议出让价格-P)*购地面积
其中,P=120-0.2r
上述公式中,r为企业的投资密度(r=注册资本/用地面积,单位为美元/平方米);如计算出P<50,则取P=50。
第九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
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
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
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
参照如下因素确定:
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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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
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
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
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
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
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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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
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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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
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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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的实施细则34页word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