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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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财产,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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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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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蔬菜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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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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