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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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5、制定和修订行规、行约。 6、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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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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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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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其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副理事长(副会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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