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申 报 项 目 1.收入额 项目1名称 2.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应纳税所得额 3=1×2 4.收入额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项目3名称 项目2名称 5.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6.应纳税所得额 6=5×5 7.收入额 8.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9.应纳税所得额 9=7×8 10.收入总额 10=1+4+7 11.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11=3+6+9 12.经费支出总额 其中:工资薪金 奖金 津贴 福利费 按经费支 物品采购费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 账载金额 依法申报金额 备注 出换算应 固定资产折旧 纳税所得 装修费 额的计算 通讯费 差旅费 房租 设备租赁费 交通费 业务招待费 13.换算的收入额 14.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15.应纳税所得额 15=13×14 按成本费16.成本费用总额 用核定应17.换算的收入额 纳税所得18.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额的计算 19.应纳税所得额 19=17×18 20.法定税率(25%) 应纳企业21.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0=11×20或15×20或19×20 所得税额22.实际征收率(%) 的计算 23.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3=11×22或15×22或19×22 24.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24=21-23 应补(退)25.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所得税额的计算 26.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26=23-25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声 明 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 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及其 执业证件号码: 纳税人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人: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报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经营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是在企业账载会计利润总额核算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相关项目后申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季度应纳所得税。本表及附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七、本表用中文填写。 八、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 税款所属期间: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季度1日起至该季度末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 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 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中文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中文名称。
5.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 营业收入:填写企业在所属期间所取得的收入。 7. 营业成本:填写企业在所属期间所支出的成本。 8. 本季度利润(亏损)额:亏损以负数表示。
9. 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
10. 本季度前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写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本季度前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11. 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12. 申报日期: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九、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