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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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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制度

一、 奖惩制度

第二条 安全奖惩制度遵从以下原则:

重奖重罚,奖罚结合的原则; 以教为本,惩教结合的原则; 强化追究,以责论处的原则; 强调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五 对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员应对照中 -------- [2006]3 号《中国 ---集团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管理办 法》和中 --- [2006]21 号《中国 ---集团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规定》 所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职责, 严格履行。检查中发现部门、人员对职责不熟悉,履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中 ------------ [2006]6 号 《中国---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扣除相应分值作为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人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尤其是管理工作未开展或走过场,没有取得辨识 危险源和控制风险的效果,出现未遂事故或事故的,管理人员应承担领导责任,从重处罚。负 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受处罚金额不低于主要责任人的 80%;负重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不 低于 50%,负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不低于 20%。

第十七条 各级人员已严格履行职责,受识别能力、技术水平限制未能辨识出危险源并引 发事故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经调查确认后, 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十八条 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 项目部 /施工队可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奖励应建立记 录,说明原因,经安全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部 / 施工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2. 积极参与安全管理,识别风险能力强,对危险源辨识的贡献突出的。 3. 在应急响应中态度积极,表现突出的。

4. 对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持续改进提出了较好的建议的。 5. 在作业中注重协作和配合,相互监护,控制风险成绩突出的。 6. 坚持原则,敢于制止违章,纠正违章的。

7. 其他经项目部 / 施工处确认的对促进安全管理有贡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 /施工处在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可向 申报给予奖励:

1. 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 着成绩

的。

2.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 发生事故时, 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 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 减少损

失的。

4.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 成果,成

绩显著的。

第二十条 ---按年度组织评选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并予表彰,安全生产(工作)者条 件:

1. 在考核期内无任何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 2. 岗位达到安全岗位标准;

3. 模范执行各项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刻苦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在参与安全管理方面表现突出;

出色完成生产任务和上级交给的安全工作。 六 安全工程的评比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程评比条件: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无生产性死亡事故,其它生产 性事故均控制在 ---------------- 规定的目标以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项目开工就制定了“安全工程”措施计划,并认真执行; 2.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安全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到位; 4. 坚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5. 上级主管单位和业主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满意; 6. 提供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安全活动有效证据。

八 处罚标准 第二十二条

--- 确定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行为,一经发现,对直接

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予以重罚,处 200 元以上罚款,罚款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其月收入三倍;如 情节特别严重,可由安委会研究后将罚款上限提高为月收入的五倍。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识别风险,冒险作业;对现场显见的危险源不进行控制就开 工作业;在

有禁止指令场所,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作业;违反操 作制度、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后果严重的作业;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 班组管理人员不组织“三工”活动,或敷衍了事走过场,班组危险源辨识活动长 期停留在一

个水平上,班组成员的辨识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安全意识淡薄。

3. 项目部 / 施工处没有确定危险性较大作业场所和禁忌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的安 全技

术措施和安全监管办法对特殊场所进行管理,未建立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审 批制度。 不认真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隐瞒风险因素且后果严重的。 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4. 和强令冒险作业。

5. 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对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对经济损失过6. 万元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7.

8. 对责任范围内的组织、 人员严重违反责任制的行为不进行管理的行为。 9. 对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或对制止、纠正违章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10. 其他经---确认的严重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为一般性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行为,对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 任人可处

5~200 元罚款:

1. 可能导致轻微伤害的违反制度、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作业行为。其中对习 惯性违

章的处罚不得低于 20 元,反复违章可加重处罚。

2. 班组安全管理虽正常开展,但在工程任务紧张或作业内容持续一段时间缺少变化 的情况

下就予忽略或放松的行为;对班组成员违章作业不予纠正和制止的。

3. 项目部 / 施工处对下属单位未正常开展安全管理活动,不予督促、指导,不采取 措施纠

正的行为。

4. 不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会的行为。

5. 不重视基础工作,管理记录不规范或缺失的。 6. 不按时上报报表、总结,轻伤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

九 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性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事故等级、责任大小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计算,无人员伤亡按财 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则按伤亡人数、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计算。

1. 死亡(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事故:遵循《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相关条款,接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 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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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一、奖惩制度第二条安全奖惩制度遵从以下原则:重奖重罚,奖罚结合的原则;以教为本,惩教结合的原则;强化追究,以责论处的原则;强调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五对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奖惩办法第十五条各级人员应对照中--------[2006]3号《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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