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不安定因素多。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由于无事可干,出去打工又怕累,又嫌报酬低,加上有一定补贴,就是在村里闲逛。他们因为年轻往往觉着生活无聊,于是或结伙闹事,或坑蒙拐骗干起违法勾当。此外,因土地出让或补偿金问题处理不妥而引起村民集体上访因素增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原因:
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如果支付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报纸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该标准,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虽然各地区不同,一般以现金作为补偿的应该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浙江省的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征地价加上地方各级政府收取的各类费用)为100,被征地收益的分配大致为:农民5%到10%,村级组织占25%到30%,企业占40%到50%,各级地方政府占20%到30%;而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的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大部分以货币补偿为主。
2.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征用程序的不规范。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而“农村集体所有”的涵义包括3个方面:①村农民集体所有;②乡(镇)农民集体所有;③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在实践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实践中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土地归集体所有是虚的,集体最多不过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正因为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特点及征地程序的不规范,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对策: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研究解决征地费用偏低、就业困难等问题,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1.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相衔接。
(1)保障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街道核准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
(2)保障形式。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①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或不低于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缴费标准根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我区的具体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与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上要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比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②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实际测算标准(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为其建立个人专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组成,政府出资部分也一并记入(记贩利率同上)。在其未就业时,可从征地调节资金中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也可从征地安置补助费留存中解决;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不再享受生活费补助;因年龄偏大或其它原因不能就业的人员,在到达养老年龄时,可享受与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专户亦与之相衔接。缴费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
③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16周岁以下),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当他们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④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建立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3)资金筹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是要落实保障资金。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的原则,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同时,按照以上“三个一点”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5%,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上述四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位。
(4)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含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2.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失地农民群体中,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占大多数,做好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要以提高农民素质为总抓手,不断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由村办集体企业安置就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推进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
①.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因此,要继续依托失地劳动力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征地补偿中村集体留存部分,凭借有利的区位优势,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和发展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②要加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市场的集聚作用在解决就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③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并强调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合
同,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失地农民。
(2)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是当前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①培训方式。采取定单培训和意向培训的方式进行。定单培训即针对用工企业所需用工条件,对征地农民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培训后由企业负责安置就业。意向培训即根据农民的技能需求和就业愿望有选择性地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后组织参加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②资金筹集。采取从征地调节资金中留存一部分、村集体出一部分的办法解决,保证有充足的培训经费。
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培训经费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根据农民培训要求联系培训单位,与单位协商所需费用,并印制成培训券发放到农民手中,由农民持券参加培训。具体办法是:对现安置在村办企业中的劳动力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一次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对现从事个体或失业农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的必要条件。
(3)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并建立使用失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在本企业就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新办企业安置失地农民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村改居后的公益性岗位、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本村劳动力,尤其是4050人员,并同时享受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
(4)健全完善三级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区、街、村(居)三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中介服务。在条件较好且闲散劳动力多的村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劳动力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问题:
一、教育机会的不公
1.近年来,由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地区内校际教育资源的差别引发的“择校热”愈演愈烈,不少家长宁可花重金择校,也要让子女挤进重点学校。
2.有些学校因利益驱动,就巧立名目设立分校(名校办民校),名正言顺地收取择校费,导致了校中校、校外校的产生,为教育腐败提供了温床。然而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的择校费,却让很多家长“望学兴叹”。 3.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入城,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成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义务教育
阶段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动人口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当地的教育经费,造成入学难问题越来越严重。据中国儿童中心2002年至2003年对9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年龄段中近9.3%处于失辍学状态,近半数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
4.在高等教育领域,招生名额分配明显趋于失衡,发达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市的高考招生分数远低于其他省区,这势必造成了教育机会的不公。 二、教育过程的不公
1.由于地区间经济状况的不同,导致办学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由此造成了不同地区学生享受到的教育资源不同;而教师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也使得学生接受到的教育有所不同。 2.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和社会减轻了办学压力,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自主选择学校的机会,理应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民办教育的发展遇到了一些障碍,诸如民办学校规模难于扩大、教育质量难于提高、社会舆论难于认可等问题,一些规模较小依靠以学养学的民办高校举步维艰。 三、教育结果的不公
虽然教育只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基于不公平入学条件毕业出来的学生,社会很难区分其真实水准,从而导致就业竞争的不公平。相对于名牌、重点院校的大学生而言,不少一般本科、专科院校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似乎存在“品牌劣势”某沿海城市在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时,甚至打出“非重点院校的毕业生谢绝入内”的标语,严重破坏了就业竞争的公平性。 原因:
1.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1993年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的目标。21世纪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已经达到4%,但是还没有达到国家标准(4.4%),而世界发达国家已经超过5%。
2.中央财政过多用于高等教育,而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不足。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我国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学校生均日常教育经费与人均GNP的比例为0.05:0.15:1.93,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相差悬殊。研究表明,基础教育阶段占有政府经费分配比重越大,则经费分配越趋于公平,也有利于保证教育机会的公平。我国财政教育支出在三级教育上生均投入相差过大,导致了教育投资内部结构的不合理。
3.东、西部地区以及城乡之间教育经费的投入失衡。1995~2002年,东部3市(北京、天津、上海)与西部5省区(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和青海)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差距从3.23倍扩大到了3.85倍,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差距从2.65倍扩大到了3.39倍。城乡之间教育经费投入的差距则更大,以2002年为例:全社会各项教育投资为5800多亿元,而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23%。教育经费投入的失衡造成了办学条件的失衡,继而会导致教育观念、教师素质、科研能力等软资源的失衡。
4.同一地区,地方财政对强校的投入高于对弱校的投入。一些官员热衷于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的建设,把有限的财力、物力都投入到重点、示范学校中,而对普通学校,特别是一些弱校则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有限的教育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导致了同一地区校际教育发展的不平衡。
5.重普教轻职教的观念,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教育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在层次结构、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以及办学形式等方面还不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存在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办学机制不够灵活,教育设施、设备亟待改善等问题,人才培养的数量、结构和质量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6.缺乏有效的管理、经费不足、师资力量薄弱使民办教育举步维艰。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缺乏权威性的规划、统筹与协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也存在问题,如有的学校在招生时夸大承诺,再者就是乱收费、高收费,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形象和生源。民办教育的经费主要来自学生学费、个人财产投入、社会捐资等,这部分资金毕竟很有限,使之经常面临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但民办学校在申请贷款、得到国家资金扶持方面却相当艰难。 对策:
1.切实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重。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确保“三个增长”和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尽快实现;加大调整教育资源内部分配、城乡分配、区域分配、校际分配的力度,促进教育全面发展。
2.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发展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教育。
(1)国家财政要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特别是加强对边远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逐渐缩小东西部地区基础教育间的巨大差距,确保边远地区和偏僻省份的同龄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接受教育。
(2)东部发达地区要向教育基础薄弱的中西部贫困地区加大对口支援,通过支教或远程教育等形式提高中西部地区教师教学水平,同时国家应该采取优惠政策进一步为西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造条件。
3.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1)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要将九年义务教育落到实处,切实改变农村基础教育落后的面貌。
(2)高等教育阶段,建议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措施,解决高等教育高收费、低就业率问题,为贫困地区出来的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
4.坚决限制和缩小教育差距。取消重点、示范学校制度,禁止对重点、示范学校在财政拨款、师资配备、招生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尽可能从资金、信息、生源等方面,给条件较差的学校以必要的重点扶持,抓好薄弱中小学的改造工作,缩短并力争消灭重点与非重点之间、城乡教育之间不平等的硬件差距。 5.政府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建议在城市中设立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彻底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上学难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口子女应享有同所在城市学龄儿童一样的入学待遇和入学标准。建议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作为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经费。
6.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应当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政府和教育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资助。
7.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力度,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
(2)教育部门要统筹配置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安排好招生和就业工作,使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之间公平竞争。
(3)职业学校要与企业建立紧密联系,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和“订单培养”,改革以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和培训结合,为企业输送他们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使学生人尽其才,实现个人发展,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 8.切实解决屡禁不止的乱收费问题。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和制度建设,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